一、危及飛行安全罪的犯罪對象
(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侵犯的對象必須是使用中的航空器。
所謂在飛行中,是指航空器在裝載結束,機艙外部各門均已關閉時起,直到打開任一機門以便卸載時為止的任何時間;而如果飛機是強迫降落的,則在主管當局接管該航空器及其所載人員和財產(chǎn)以前。
二、本罪與劫持航空器罪有的區(qū)別
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和劫持航空器罪侵犯的都是航空器的飛行安全,且一般都是在飛行中的航空器內實施的。兩者的主要區(qū)別可以從以下幾方面考慮。
(一)主觀想法不同
劫持航空器罪的犯罪行為人對航空器上的人員使用暴力,其目的在于劫持航空器。本罪的犯罪行為人對正在飛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員使用暴力,只有危及民用航空器飛行安全的故意,而無劫持航空器的故意和目的。
(二)客觀表現(xiàn)不同
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的犯罪行為人是對正在飛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員使用暴力,其犯罪行為只能發(fā)生在正在飛行中的航空器內,犯罪對象是航空器上的人員,犯罪手段僅限于暴力。而劫持航空器罪的犯罪行為人是對正在使用中或正在飛行中的航空器本身和機上人員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其包括正在使用中如停機待用的航空器,犯罪對象包括對航空器本身和機上人員,犯罪手段也不限于暴力。
(三)構成犯罪的要求不同
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的犯罪行為人對正在飛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員使用暴力,必須危及飛行安全;劫持航空器罪的犯罪行為人只要實施了劫持行為即構成犯罪。當然,如果行為人出于劫持航空器的目的,對正在飛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員如駕駛員使用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的,則是一行為同時觸犯兩個罪名,屬于想象競合犯,即對正在飛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員使用暴力的行為,既觸犯了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的罪名,又觸犯了劫持航空器罪的罪名,屬于想象競合犯,應從一重罪即劫持航空器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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