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丟失槍支不報罪
丟失槍支不報罪,是指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違反槍支管理規(guī)定,丟失槍支不及時報告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關于本罪的主體、客觀方面的研究在學界已幾近共識,然而對于該罪的主觀罪過形式的討論卻從未止息過,這無論是對刑法理論研究的統(tǒng)一性,還是對司法實踐的操作性以及對行為人的人權(quán)保障等方面都是非常不利的。
二、怎樣認定什么是丟失槍支不報罪,怎樣認定
關于丟失槍支不報罪的構(gòu)成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和國家對槍支的管理制度。槍支縣有較大的殺傷力,一旦丟失,對社會即構(gòu)成嚴重的威脅。為了確保公務用槍的安全,《槍支管理法》對公務用槍的日常管理有嚴格的規(guī)定,要求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必須妥善保管槍支,確保槍支的安全,嚴防發(fā)生槍支被盜、被搶、丟失或者其他事故。
(二)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丟失槍支后不及時報告,并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這里的丟失,既包括因行為人保管不善而遺失,也包括槍支被盜、被搶、被騙或其他喪失對槍支控制的情況。
(三)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即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
(四)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故意,即明知槍支丟失但不及時報如果不知道槍支丟失而沒有報告的,不構(gòu)成本罪。行為人對于槍的丟失,可能是出于過失,但不及時報告,卻是出于故意。
長期以來,對丟失槍支罪的認定標準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本罪的罪過形式是故意,因為行為人對丟失槍支的行為主觀上是明知故意的。
(二)本罪的罪過形式既可以是過失,也可能是間接故意,理由是行為人對嚴重后果的發(fā)生不僅可以出于過失的心理態(tài)度,而且可以出于放任的心理態(tài)度。
(三)本罪的罪過形式是過失,理由是行為人對嚴重后果的發(fā)生是出于疏忽大意或者過于自信的心理態(tài)度。本罪主觀方面是不可能基于過失的心理態(tài)度的,只能認定本罪為故意犯罪,其理由如下:
1、不違反認定罪過的基本規(guī)則。要認識這一點,可以借鑒有學者提出的客觀超過要素的概念,即認為在故意犯罪的客觀要件中,有些要素并不是故意的認識內(nèi)容,而只是決定某一行為是否達到應受刑罰懲罰程度的社會危害性的客觀要素。
2、認定本罪的罪過形式是故意符合罪刑相適應的原則。雖然本罪是故意犯罪,但本罪主觀方面的意志因素并不是對作為客觀的超過要素的“嚴重后果”的希望或者放任態(tài)度,而是對“槍支失控狀態(tài)”的希望或者放任態(tài)度,因此,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大大降低。
3、認定本罪的罪過形式是故意符合本罪認定的實際情況。在司法實踐中,很難想象對丟失槍支不及時報告的行為直接追究刑事責任。而當發(fā)生“嚴重后果”時,司法機關也很難考證行為人對“嚴重后果”的心理態(tài)度,因此,實際的情況是只要發(fā)生了“嚴重后果”,不管行為人的心理態(tài)度是希望、放任,還是輕信能夠避免,都認定為丟失槍支不報罪。
如果您有其它疑問,可以向法邦網(wǎng)的律師進行咨詢,我們會為您提供專業(yè)的法律幫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