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于管制刀具的處罰有哪些
(一)行政處罰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guī)定的管制器具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guī)定的管制器具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刑事處罰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關于管制刀具應注意哪些問題
關于管制刀具的認定、制造、銷售、攜帶、保管等應注意以下問題:
1、所謂管制的刀具是指:匕首、三棱刀(包括機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帶有自鎖裝置的彈簧刀(跳刀)以及其它相類似的單刃、雙刃、三棱尖刀。未開刀刃且刀尖倒角半徑R大于2.5毫米的各類武術、工藝、禮品等刀具不屬于管制刀具范疇。
2、經(jīng)銷上述管制范圍內(nèi)刀具的商店,必須經(jīng)縣、市以上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和所在地縣、市公安局批準。購銷要建立登記制度,備公安機關檢查。
3、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制造、銷售和販賣匕首、三棱刀、彈簧刀等屬于管制范圍內(nèi)的各種刀具。嚴禁非法攜帶上述刀具進入車站、碼頭、機場、公園、商場、影劇院、展覽館或其它公共場所和乘坐火車、汽車、輪船、飛機。
4、凡制造、銷售上述管制范圍內(nèi)各種刀具的單位和持有匕首的專業(yè)狩獵人員和地質(zhì)、勘探等野外作業(yè)人員,須向公安機關補辦登記許可證手續(xù)。非因生產(chǎn)、工作需要持有上述刀具的,應一律自動送交當?shù)毓矙C關。
5、少數(shù)民族由于生活習慣需要佩帶的刀具,由民族自治區(qū)制定辦法管理。少數(shù)民族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等,只準在民族自治區(qū)地方(自治區(qū)、自治州、自治縣)銷售。少數(shù)民族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馬刀等刀具的管制范圍認定標準,由少數(shù)民族自治區(qū)(自治州、自治縣)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參照本標準制定。
6、違反規(guī)定,非法制造、銷售、攜帶和私自保存管制范圍刀具的,公安機關應予取締,收繳其刀具,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治安處罰;有妨害公共安全行為,情節(jié)嚴重,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對個人非法攜帶管制刀具到公共場所或交通工具內(nèi)進行銷售的,如不能認定為“非法銷售”,可以按牽連行為,以“非法攜帶”處理。但個人攜帶的水果刀、少數(shù)民族因生活習慣在本地區(qū)佩帶的刀具,不屬于管制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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