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受干股是受賄嗎
(一)收受干股是受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下發(fā)的《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下稱《意見》)第二條后段規(guī)定:“股份未實際轉讓,以股份分紅名義獲取利益的,實際獲利數額應當認定為受賄數額?!憋@然,收受干股是受賄。
(二)收受干股未過戶的是受賄未遂
事實上,一些國家工作人員收受的干股高達幾百萬股、幾千萬股,但由于時間原因或者唯恐權錢交易行為敗露等原因未及時將股權過戶至名下由其自由支配,同時亦沒有收取任何紅利。若對此不作犯罪處理,顯然與受賄未遂的實踐規(guī)則不符,也與社會危害性理論相悖。因此,國家工作人員與請托人達成口頭協議收受干股但并未進行股權轉讓的,應認定為受賄未遂,即認為國家工作人員已經著手實施干股受賄的行為,由于未實際轉讓股權這一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比照受賄既遂(干股價值)從輕或減輕處罰。
二、收受干股的受賄怎樣處罰
干股受賄未遂數額應結合實際獲取紅利的受賄既遂數額,根據不同情況分別采用不同的處理方法。通常情況下由既遂數額吸收未遂數額。但在干股受賄中,未遂數額(干股價值)可能遠高于既遂數額(紅利數額),完全采用既遂吸收未遂的處理方法,難以達到刑罰目的。實踐上分四種情況予以認定:
(1)干股受賄未遂數額大于紅利既遂數額,且獲取紅利數額不滿5000元的,以干股受賄未遂數額(干股價值)定罪處罰;
(2)干股受賄未遂數額與紅利既遂數額均不滿5000元,但因受賄行為而使國家或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也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3)干股受賄未遂數額與紅利既遂數額均達到立案標準的,若紅利數額大于干股價值,以紅利數額定罪處罰;若干股價值大于紅利數額,則依據既遂、未遂數額所處法定刑,采用重刑數額吸收輕刑數額的原則進行處罰。
(4)由于意志以外原因未獲取紅利的,直接以干股受賄未遂數額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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