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侮辱罪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
1、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格尊嚴和名譽權,人格尊嚴權和名譽權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權利。本罪的犯罪對象,只能是自然人,侮辱法人以及其他團體、組織,不構成侮辱罪。
2、犯罪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行為的主要手段有:(1)暴力侮辱人身;(2)采用言語進行侮辱,即用惡毒刻薄的語言對被害人進行嘲笑、辱罵;(3)文字侮辱,即以圖畫、漫畫、信件、書刊或者其他公開的文字等方式泄漏他人隱私,詆毀他人人格。
3、犯罪主體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國家機關、企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不是本罪主體。
4、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的目的。
二、與虐待罪怎樣區(qū)分
侮辱罪表現(xiàn)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根據刑法規(guī)定,犯侮辱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侮辱罪與虐待罪如何區(qū)別:
(1)虐待部屬罪侵害的客體是官兵一致的上下級關系和部屬的人身權利,而侮辱罪侵害的客體是公民的人格和名譽權。
(2)虐待部屬罪的虐待行為是直接折磨、摧殘部屬的肉體和精神,并因此而致人重傷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而侮辱罪的侮辱行為是直接損害部屬的人格和名譽,但并不要求必須造成嚴重后果。
(3)虐待部屬罪的行為人是有權指揮他人的人,他與被害人之間有隸居關系,屬于軍人違反職責罪中的特殊主體,而侮辱罪的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沒有特殊關系,居于一般主體。
(4)虐待部屬罪是過失犯罪,而侮辱罪是故意犯罪。對這類案件在定罪時,如果符合虐待部屬罪的構成要件的,應定虐待部屬罪,而將侮辱行為作為從重處罰的情節(jié);如果不符合虐待部屬罪的構成要件而符合侮辱罪的構成要件的,則應定侮辱罪,而將虐待行為作為從重處罰的情節(jié)。單純侮辱部屬人格和名譽的行為,只能定侮辱罪而不能定虐待部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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