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兩人酒后一天內欲強奸一女子
被告人梁某某、張某某于2005年5月的一天下午,酒后竄至被害人王某某住處,采取毆打等暴力手段欲與王某某發(fā)生兩性關系。后因被害人王某某呼救被別人發(fā)現(xiàn)而未遂。公訴機關遂以被告人梁某某、張某某的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第(四)項之規(guī)定,應當追究其強奸罪的刑事責任,向法院提起公訴。本案在審理中產生的爭議焦點是對二被告人行為是適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進行處罰,還是適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第(四)項進行處罰?也即本案中二被告人的行為應認定為是一般強奸行為,還是輪奸行為?
二、行為人是否構成輪奸
本文認為,《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第(四)項的規(guī)定,是對強奸罪中的結果加重犯一種刑事處罰。結果加重犯應以犯罪既遂作為一種基本犯罪形態(tài)。由于本案二被告人的行為系犯罪未遂,未有該條款中規(guī)定的加重結果,故對二被告人應適用該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進行處罰。
從法律條文規(guī)定看,首先應當作文義解釋,從本條文字面意義上理解,輪奸即輪流奸淫的意思,即只有發(fā)生了輪流奸淫的犯罪行為及事實,也就是說,該項規(guī)定是基于犯罪既遂狀態(tài),才能認定為輪奸。否則,就不能認定為輪奸。
從立法本意及立法目的來看,第三款第(四)項的規(guī)定,是針對強奸犯罪行為的特點,法律明確規(guī)定了輪流奸淫行為是強奸罪的一個加重處罰情節(jié)。為何對輪奸行為加重處罰?因為輪奸行為是一種更為丑陋的社會現(xiàn)象,對婦女、幼女造成的危害程度及危害結果比一般強奸行為更為嚴重,給婦女、幼女的身心健康造成更大的危害,輪奸行為比一般強奸行為具有更大的社會危害性,故立法上對輪奸行為進行嚴懲,作為強奸罪加重處罰的一個情節(jié)。
從理論上講,對輪奸行為的處罰,是一種情節(jié)加重犯,而非結果加重犯。結果加重犯是指行為人實施了某種具體犯罪行為,由于發(fā)生了超過基本構成結果的更為嚴重的結果,而刑法對該重結果規(guī)定了更重的法定刑的犯罪形態(tài)。如該條款中第(五)項規(guī)定,因強奸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本案二被告人雖有實施強奸的共同犯罪故意,亦在同一時間、同一地點對同一名被害婦女實施強奸行為,但在實施強奸的犯罪行為過程中,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遂,也就是說,二被告人客觀上未有實施輪流奸淫的犯罪事實行為,故不能以其行為構成輪奸行為而對其加重處罰,只能作為一般強奸行為對其分別定罪處罰。但在量刑時,應考慮其社會危害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