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單位利益竊電數(shù)額巨大
劉某系某廠普通職工,其在生產(chǎn)時私拉電線竊電,數(shù)額巨大,竊電所獲利益均歸廠方所得,用于發(fā)放職工福利、補貼和支出單位招待費用等用途。對劉某構成何罪有意見認為,劉某是為單位利益而實施竊電行為,且竊電獲利均歸單位,屬于典型的單位行為,不能認定為自然人犯罪。雖然其竊電行為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但刑法并沒有規(guī)定單位可構成盜竊罪,故依罪刑法定原則,劉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二、行為人構成何種犯罪
本文認為劉某構成盜竊罪。劉某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觀方面也實施了秘密竊取的行為,造成了供電企業(yè)巨額損失,其行為完全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應以盜竊罪定罪處罰。本案中,劉某在被害單位不知情的情況下,采用私拉電線的手段竊取供電公司的電力,其行為特征完全符合盜竊罪秘密竊取的客觀表現(xiàn),就此點而言,上述兩種意見并無分歧。本案的關鍵在于如何認定劉某的“犯罪目的”。
我國刑法規(guī)定,盜竊罪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于 “非法占有目的”的含義,理論界有幾種不同的觀點:一種是“意圖占有說”,認為“非法占有目的,是指明知是公共的或他人的財物,而意圖把它非法轉歸自己或第三者占有”。另一種是“不法所有說”,即“非法占有目的包括兩種情況:一是以非法暫時占有、使用為目的,二是以不法所有為目的”。與此類似的觀點認為,犯罪分子實施侵犯財產(chǎn)的犯罪,并不僅僅是為了占有或控制財物,而是為了獲得所有權的全部內(nèi)容,所以應把“以非法所有為目的”作為盜竊等財產(chǎn)犯罪的構成要件。還有一種是“圖利說”,認為盜竊等非法獲取他人財物的犯罪是圖利的,它們的主觀要件是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并不是以非法占有或非法所有為目的。
“不法所有說”和與其類似觀點將“非法占有”狹義地理解為自己的占有或所有,導致實踐中大量存在的“為他人盜竊”的行為將得不到應有的懲罰,而這些行為同樣侵犯了刑法所需保護的法益,不足取?!皥D利說”也存在這樣的問題,按此觀點,竊取財物后只要不出售獲利就不構成盜竊罪,明顯與司法實踐不相符合,有放縱犯罪之嫌,亦不可取。相比之下,“意圖占有說”將非法占有概括為自己或為第三者非法占有,能夠有效保護財產(chǎn)關系,最為科學。從世界各國立法來看,許多國家在立法中采用了“意圖占有說”。如瑞士刑法第137條也把“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作為盜竊罪的要件;奧地利刑法規(guī)定“以其取得而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圖利”。我國臺灣地區(qū)在刑法盜竊罪中明確規(guī)定了“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行為人不法所有之意圖不以為自己之不法所有為限,即使是為第三人之不法所有,也可構成本罪?!?/p>
需指出的是,“臨時使用他人財產(chǎn)的目的”并不在“非法占有目的”含義之內(nèi)。如意大利刑法第626 條有“只是為了暫時使用被竊物,并且在暫時使用后立即予以歸還”的情形予以處罰的規(guī)定。德國刑法中也有對“違背汽車或自行車所有人意愿,擅自使用的”行為單獨處罰的規(guī)定。我國在關于盜竊罪的司法解釋中也規(guī)定“偷開機動車輛造成車輛損壞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偶爾偷開機動車輛,情節(jié)輕微的,可以不認為是犯罪?!?/p>
綜上,“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應有以下幾層含義:第一,“非法”是指缺乏正當?shù)睦碛筛鶕?jù)。第二,“占有”指事實上、長久的支配狀態(tài),即排除他人的支配而轉移給自己或第三人支配,不包括臨時使用的目的。第三,“非法占有目的”不以自己占有的意思為限,包括使第三者占有的意思在內(nèi)。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