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共同受賄
所謂共同受賄主要是國家工作人員與其親屬之間共同收受賄賂的行為。認定共同受賄應注意以下問題:
1、要認定國家工作人員與其親屬之間是否具有共同受財?shù)墓室?。如果有,則認定為共同受賄行為,如果沒有,則不宜認定為共同故意犯罪。
2、從利用職權者為行賄人謀取利益的態(tài)度后變化看,有的利用職權者受賄前對行賄人的要求,態(tài)度是冷淡的,既不拒絕也不承諾,往往使行賄的一方感到有利叮圖而下賭注。利用職權者則在本人或親屬收受了賄賂之后。變消極為積極,四處活動,甚至挺而走險,采取非法手段,千方百計地滿足行賄人的要求。對此,我們就不能單純憑利用職權者不知內情的自我表白和其親屬¨未曾告知的供詞,否定利用職權者存在受賄的主觀故意,而應當根據(jù)利用職權者態(tài)度的前后變化及其行為表現(xiàn),結合其它證據(jù)進行分析,予以認定。
3、從利用職權者對待親屬收受他人賄賂的態(tài)度看,國家工作人員主觀上有貪圖財物的共同故意,在行動上就往往表現(xiàn)為:或者是赤裸裸的慫恿,或者是心照不宣的默許。其中尤以后一種情況最為常見。如有見到行賄人送貨上門時有意回避,讓其親屬收受,過后佯充不知:有的口頭說要付物款,實則不了了之;有的雖對親屬批評幾句,但實際卻照樣批條子,共享賄賂物等等。對此也應視為受賄故意的客觀表現(xiàn)形式。
4、從利用職權者對親屬所收受的財物享用情況看,一般地說,如果共同生活,家庭經(jīng)濟沒分開,收受的財物又納人家庭所有或家庭消費的范圍,那么,利用職權者作為家庭主要成員就應當是知道的。
5、利用職權者為他人謀取利益,是其親屬實施索賄和受賄的先決條件。雖然親屬收受賄賂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一定的作用,是構成受賄罪不可缺少的行為之一,但這是與利用職權者為他人謀利益的決定作用分不開的。
綜上所述,對于國家工作人員親屬受賄條件,只要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實施了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就有成為受賄罪共犯的可能。
二、什么是過失受賄
(一)過失受賄的依據(jù)
過失受賄的構成有主客觀兩方面的理論依據(jù):
1、從客觀行為看,國家工作人員與其親屬的行為互相聯(lián)系,不可分割,構成了犯罪行為的整體。
2、從主觀方面看,國家工作人員為他人謀取非法利益時,對危害結果的發(fā)生已經(jīng)預見,或者應當預見,應當負過失犯罪的刑事責任。
(二)過失受賄的條件
構成過失受賄是要受下列條件的限制:
1、國家工作人員為行賄人謀取的是非法利益;
2、國家工作人員對其親屬索取、收受財物的行為至少是應當預見;
3、親屬索取、收受的財物數(shù)額較大,給國家造成嚴重的經(jīng)濟損失;或者受賄數(shù)額雖小,但給國家造成惡劣的政治影響。
只有同時符合上述三個條件的,才可以構成過失受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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