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拐騙他人威脅向其家人索要錢財
被告人張某某在一輛農公交專線車上見到一學生戴某(男,1997年3月18日生,被害人)。到汽車站下車后,張某某主動與戴某搭訕。在了解到戴某的家庭情況后,張某某遂產生將戴某帶到南京以向戴某家人要錢的想法。隨后,張某某以戴某父親與人搶劫分贓不均、現(xiàn)有人要將戴父帶到南京并以戴某做保障為借口,將戴某哄騙至南京并暫住在南京市一家酒店。當晚23時許,被告人張某某打電話到戴家,要求戴家第二天付給8萬元人民幣并不許報警,否則戴某將有危險。次日上午,被告人張某某又多次打電話到戴某家威脅。其間,被害人戴某乘被告人外出之機經與家人電話聯(lián)系并得知自己被騙后即離開酒店到當?shù)毓矙C關求助,后警方在南京將被告人張某某抓獲。
二、行為人構成何種犯罪
綁架罪和敲詐勒索罪都有非法勒索他人財務的目的和行為,都采取了一定的要挾方式迫使對方不得不交出財物,二者的主要區(qū)別在于實現(xiàn)勒索的方式不同。敲詐勒索罪與綁架罪,都是以勒索他人財物為目的,但二者在實現(xiàn)勒索目的的行為方式上卻有著重大區(qū)別。敲詐勒索罪是對被勒索人本人實施威脅或要挾方法,迫使其給付數(shù)額較大的財物或財產性利益;而綁架罪,則是通過劫持被綁架人,控制被綁架人的人身自由,然后以殺、傷被綁架人為內容或者以給付錢財方恢復被綁架人自由為條件,威脅被綁架人的親友或者相關第三人給付財物??梢?,綁架罪的本質特征,是以劫持被綁架人,控制被綁架人的人身自由為前提,事后再向被綁架人的親友或第三人提出勒索要求的,也是從被綁架人的親友或其他第三人處取得財物的,而非直接從被綁架人處取得財物,所采用的威脅手段,多是以殺傷被綁架人為內容,屬于暴力威脅范疇,具有可立即付諸實施的現(xiàn)實性和急迫性。而敲詐勒索罪則不以綁架行為為前提,其威脅或要挾以及勒索命令的直接對象則多是同一人,即被勒索人。
而且綁架罪在客觀方面也具有其獨特的表現(xiàn),它主要表現(xiàn)為行為的階段性,分為綁架、拘押、勒索三個階段,其中以綁架人質為手段,以拘押人質為條件,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形成綁架罪客觀方面三者密不可分、缺一不可的有機整體。其一,在綁架人質階段,行為人采用暴力、脅迫、麻醉或者其它方法綁架、劫持人質。“暴力”是指對被綁架人采取捆綁、毆打、傷害或強行架走等強制行為,使被綁架人不能反抗或無法反抗。“脅迫”是指以暴力為后盾的言語、動作或兇器威脅,實行對被綁架人的精神強制,使其恐懼而不敢反抗?!奥樽怼笔侵赣盟幬?、醉酒等方法使被綁架人昏迷、昏睡而不知反抗?!捌渌椒ā笔侵副热绮扇≈苯颖ё邒胗變旱鹊确椒?。其二,在拘押人質階段,行為人采用將被綁架人質進行拘押、隔離、禁閉等與外界斷絕關系等方法。將人質完全控制在行為人手中,其目的在于以人質為籌碼向被勒索人強行索取財物。其三,在勒索財物階段,行為人主要采取以“撕票”或者傷害人質相脅迫,要挾被勒索人在指定時間、指定地點交付勒索的財物。行為人發(fā)出威脅的手段多采取通信、音像等方式使被勒索人確信人質在行為人控制之中,有時直接脅迫人質親自將財物要求轉達給被勒索人??傊迷p勒索罪與綁架罪最明顯的不同點,關鍵在于手段不同。敲詐勒索罪的手段是敲詐后勒索,綁架罪的手段是綁架后勒索。
綜上理論,再結合該案的案情,被告人張某某在綁架人質階段脅迫的方式劫持人質戴某使其恐懼而不敢反抗,并采用將被綁架的人質戴某進行拘押、隔離、禁閉等與外界斷絕關系等方法將人質戴某完全控制,而后被告人張某某又采取以“撕票”或者傷害人質相脅迫,要挾被勒索人在指定時間、指定地點交付勒索的錢財8萬元。張某某的上述行為過程完全符合了綁架罪在客觀方面所具有其獨特的表現(xiàn),符合綁架罪的構成要件,因此被告人張某某的行為應定性為綁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