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私拉電網電死路過村民
薛某購買了一臺升壓機,準備用拉電網的方式去捕獵野豬。同月10日上午,薛某在某村王某家附近,拉好電網準備捕獵野豬,并告知附近居民。次日凌晨3時30分許,陳某路過王某家附近的小路時,被薛某私設在小路的電網電擊死亡。
二、行為人構成過失危害公共安全
本文認為,薛某告知附近居民其架設電網事宜,說明已經意識到其行為可能產生危害后果,但存在僥幸心理,輕信能夠避免危害結果的發(fā)生,屬于過失犯罪。薛某架設電網的位置選擇在小路上,由于無法確定特定時間特定方位路徑該小路的人,且農村小路具有公共設施性質,形成了特殊形態(tài)的公共場所。過失致人死亡罪中行為人的行為對侵犯的具體客體具有一定的指向性,能夠確定實際的客體對象,而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行為人的行為對侵犯的具體客體沒有指向性,具有隨機性,但其行為侵犯的客體具有時間性和空間性,即公共安全。因此,薛某的行為針對的是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權,應認定為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針對類似于上述情況的案件,審判實務中存在爭議的癥結在于是否能夠把準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定性標準,準確把握構成要件,找準與相關罪名的區(qū)分點。
我國《刑法》第114條規(guī)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15條規(guī)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由此確定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過失以放火、決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與之相當的危險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是一個獨立的罪名,是以放火、決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各種不常見的危險方法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但確定其構成要件需要結合放火、決水、爆炸、投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從主客觀要件準確定性。
主觀方面要件需要確定主體要件和主觀要件。主體要件要求行為人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即行為人在實施行為時主體行為狀態(tài),主要體現(xiàn)在行為人的身心特征,對具體行為的辨別認知。主觀要件要求行為人的行為存在過失,是行為人對自己的某種舉動所引起的危害公共安全嚴重后果的心理態(tài)度,即行為人對其使用其他危險方法可能發(fā)生的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結果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或者應當預見這種嚴重結果可能發(fā)生,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致發(fā)生了這種嚴重結果。這兩種過失對發(fā)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均持否定態(tài)度,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其發(fā)生。
客觀方面要件需要確定客體要件和客觀要件??腕w要件要求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財產以及正常的生產、工作、生活的安全。所謂公共安全,是指人民群眾的正常生產、工作和生活的安全,即不特定的多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所謂不特定,是指犯罪行為可能危害的對象,不是針對某一個人、某幾個人的人身權或某項財產權,該行為一旦實施,其犯罪就具有嚴重性或廣泛性??陀^要件方面表現(xiàn)為行為人以危險方法實施了足以危及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即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