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父親舉報抓兒子且兒子未抗拒
賀某伙同他人搶劫后一直負案在逃。2016年2月14日,賀父向公安機關電話舉報賀某所在地址,并要求公安人員前去抓獲賀某。公安人員接到賀父電話舉報后,立即趕往賀父舉報的地點將賀抓獲,賀沒有抗拒,并如實供罪。
二、兒子是否構成自首?
本文認為,賀父舉報抓子,將賀某置于公安人員的控制之下,應當視賀某為自動投案,賀某歸案時沒有抗拒和逃跑,歸案后,又如實供述罪行,符合自首的構成要件,應當認定賀某構成自首。
本案中,賀某能否認定為自首,關鍵是看賀父舉報抓子的行為能否視賀某為自動投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guī)勸、陪同投案的;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后,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應當視為自動投案?!崩斫庖陨详P于被動投案視為自動投案的規(guī)定,被動投案包括主觀自愿,行為被動的投案和主觀不愿,行為被動的投案,后者在司法實踐中往往表現(xiàn)為親友強制送投歸案。被動投案視為自動投案,就是鼓勵利用人與人之間特有的親情,最大限度的幫助犯罪嫌疑人悔過自新,減少社會危害,又最大限度節(jié)省司法資源,符合自首制度的立法精神。同時,這也是對親友行為從法律上的肯定和認可,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理解和認可親友的行為,主動接受改造,悔過自新,符合和諧理念,體現(xiàn)法律人性化的特點。
本案中,賀某是否屬于親友強制送投歸案是認定賀某是否構成自動投案的關鍵,而賀父舉報抓子的行為是否可以認定親友強制送投歸案的關鍵又在于對《解釋》中“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送”的理解和適用。在司法實踐中“送犯罪嫌疑人”的具體表現(xiàn)形式往往千羅萬象,而“送”從字面上講只是個簡單的動詞,并不能將司法實踐中出現(xiàn)的各種送犯罪嫌疑人投案的情形完全包容,因此決不能對“送”作機械的字面理解,而應從“送犯罪嫌疑人去投案”的立法目的來理解“送”的法理含義?!八头缸锵右扇巳ネ栋浮钡哪康木褪菫榱耸狗缸锵右扇耸艿剿痉C關的控制,只要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所實施的行為符合這一目的,就應被理解為認定視為自動投案所要求的“送”。
本案中,賀父電話舉報賀某所在地點并要求公安人員前去抓獲,雖然沒有法律條文所規(guī)定的“送”的動作,但通過電話舉報將其兒子置于公安機關的控制之下,接受司法機關的處理,只是采取“送”的方式不同,符合“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視為自動投案的立法目的,且實現(xiàn)了送犯罪嫌疑人投案的目的,符合“送子投案”的情形,應當視賀某為自動投案。
綜上所述,賀父舉報抓子,賀某歸案時沒有抗拒或逃跑,歸案后又如實供罪,應當認定賀某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構成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