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賭徒認為他人是老千搶其賭資
黃某某、江某某被韋某邀去賭博,在賭博過程中,是韋某當?shù)那f家。由于出老千的技術高超,黃某某、江某某輸?shù)靡粩⊥康?,共輸?萬元給韋某,而黃、江二人也蒙在鼓里,以為是自己的運氣差所致。事后,黃某某、江某某被人告知,該次賭博之所以輸錢是因為韋某出老千所導致的,二人就一心想找韋某要回輸?shù)腻X。某天,黃某某、江某某碰上并抓住韋某。經過一番逼問,韋某承認了出老千贏二人錢的事實,但只同意退還3萬元。二人不同意,就將韋某踩在地上,對其實施搜身。其時韋某正是帶錢去準備去買建筑材料來裝修房子,現(xiàn)金有8萬5千元。搜出錢后,黃、江二人在如數(shù)拿回自己所輸錢的基礎上,將剩余的錢也拿走,并說:“6萬元是要回我們輸?shù)馁€資,另外的2萬5千元是懲罰你出老千的!” 韋某報案后,黃某某、江某某被抓捕歸案。
二、 賭徒構成何種犯罪?
黃某某、江某某申訴的依據(jù)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部分“關于搶劫特定財物行為的定性”的規(guī)定——“……行為人以其所輸賭資或所贏賭債為搶劫對象,一般不以搶劫罪定罪處罰?!彼云湔J為法院定性錯誤,其行為是無罪的。
本文認為,如果行為人僅是搶劫回其所輸?shù)馁€資,根據(jù)《關于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部分的規(guī)定,行為人的行為是不能認定為搶劫罪的。但是,并不是如黃某某、江某某所理解的那樣——只要是輸了錢,就可以對贏錢的人肆意搶劫,因為贏錢人贏錢的行為也是不合法的。對一個人的違法行為進行評判和處理,是由法律規(guī)定和專門的國家機關進行的,由不得公民個人去越權行使。如果黃某某、江某某僅搶回自己輸?shù)?萬元,可以說他們是維護自己的權益,是不能認定為搶劫罪的。但他們多搶了25000元,這就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權益,符合了搶劫罪的犯罪構成,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法院之所以如此裁判,針對的是搶劫25000元的行為,而不是針對全部85000元的行為,否則,搶劫85000元的數(shù)額如此大,量刑也就可能不僅僅是“有期徒刑11年”了。另外,黃某某、江某某對法條的理解和引用也是斷章取義的,完整的規(guī)定應是——搶劫賭資、犯罪所得的贓款贓物的,以搶劫罪定罪,但行為人僅以其所輸賭資或所贏賭債為搶劫對象,一般不以搶劫罪定罪處罰。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關規(guī)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