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樣認定貸款詐騙罪
所謂“貸款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shù)額較大的行為。具體表現(xiàn)有以下幾種:一是,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騙取貸款的;二是,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騙取貸款的;三是,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騙取貸款的;四是,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騙取貸款的;五是,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在認定“貸款詐騙罪”時,應特別注意本罪與借貸經濟糾紛的區(qū)別。也就是說,不能把貸款到期不還簡單地認定為“貸款詐騙罪”。因為,貸款到期不還可能有多種原因:有的可能是因為經營不善,管理不當造成企業(yè)嚴重虧損,無力償還到期的貸款;有的可能是因為市場行情發(fā)生了重大意外變化,致使他人所欠自己的債務不能如期回收,從而自己也就隨之缺乏了償還能力;也可能是有的借款人故意編造謊言、使用虛假證明文件,騙取貸款等。
二、認定貸款詐騙罪注意哪些問題
根據(jù)我國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認定貸款詐騙罪應注意以下問題:
1、在發(fā)生貸款到期不還的結果時,要看行為人申請貸款時,自己履約能力不足的事實是否已經存在,,行為人對此是否已經十分清楚。如果無法履約的原因形成于獲得貸款之后,或者行為人對根本無法履約的這一點并不十分了解,即使貸款到期不能按約定償還,也不能認定為貸款詐騙,而應當以民事借貸糾紛進行處理。
2、要看行為人在取得貸款后,是否積極地將貸款用于借貸合同所約定的用途,如果事實如此,盡管行為人在貸款到期后無法償還,也不能認定為貸款詐騙行為。在這里就要較為準確地把握行為人在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貸款為己有的目的。
3、還要看行為人在貸款到期后是否有積極償還的表現(xiàn),如果有充足的證據(jù)證明行為人在努力償還貸款,但仍未全部還清,也不宜簡單地認定為貸款詐騙,應綜合評判。
同時,構成本罪還必須到達“數(shù)額較大”的法定標準,如果數(shù)額較小的,屬于違法行為,則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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