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趕走工作人員強占收費站自行收費
2013年4月5日夜,被告人劉某、趙某、黃某等人預謀后,駕車到一公路收費站(事業(yè)單位)。劉在車上威脅收費站執(zhí)勤的王某,說來收費站收點過路費花,并讓同行的趙某等人將該收費站的另外兩名收費人員攆走,讓他們把發(fā)票及收的款都帶走,離開收費站。后劉某、趙某坐在收費站窗口自行收取過往車輛通行費共計3000元,不給司機開發(fā)票。收費4小時后,被告人劉某等人離開。
二、行為人構(gòu)成何種犯罪?
有意見認為,劉某等人的言語威脅是要求收費站的工作人員離開,這種威脅的強度遠未達到搶劫罪中“脅迫”所要求的強度,當收費站工作人員在受到劉某等人威脅離開收費站后,已經(jīng)完全擺脫了劉某等人的控制,此后劉某等人取得財物的行為,已不是實施威脅的“當時”和“當場”了。因此,劉某等人雖對收費站人員采取了一定的威脅手段,但在主觀上并不是為了非法占有收費站財物,而是為了將收費站工作人員攆出,為此后實施詐騙行為創(chuàng)造條件。這一過程只是劉某等人實施詐騙犯罪的一個預備階段,此后劉某等人冒充收費人員騙取過往司機的通行費才是其行為的本意,并且在客觀方面也實施了該行為,故劉某等人的行為應(yīng)定為詐騙罪。劉某等人用威脅手段將收費站工作人員攆走的行為只是對其處罰時應(yīng)當考慮的一個酌定的從重情節(jié)。
本文認為本案可考慮認定為尋釁滋事罪。本案被告人的行為實質(zhì)是強行霸占收費站,收取應(yīng)歸收費站所有的過往通行費(公路的收益),屬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jié)嚴重的”尋釁滋事行為。其中不排除收費站人員知道本案被告人的底細(比如屬于橫行鄉(xiāng)里的鄉(xiāng)痞村霸),而被告人等也是有恃無恐。一方面,已經(jīng)收取的費用不搶,另一方面又膽敢霸占收費站收取通行費。本案具有尋釁滋事罪逞強爭霸,藐視、挑釁社會秩序的實質(zhì)特征。
這種行為不宜認定為搶劫罪,因為實際搶取的不是財物,而是在一定時間內(nèi)霸占收費站、收取本該屬于公司的過路費。本案也不宜定詐騙,因為過往司機“繳費”獲得了“通行”,沒有蒙受任何損失。司機是“善意第三人”,向“收費站”交錢就應(yīng)當獲取通行,不存在補繳問題。而收費站人員放棄職守讓他人收費,這與司機無關(guān)。收費站只能向本案被告追索通行費,而無權(quán)再向司機追索通行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