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陳光標記者會回應“偽造公章”
今年3月,公安人員從江蘇黃埔搜出至少170枚偽造的公章,包括大量偽造各種慈善機構的官方印章和合作公司公章。
9月23日早10點左右,陳光標在埔防災培訓中心召開新聞發(fā)布會,就近期兩篇題為《陳光標:“首善”還是“首騙”》、《切胃減肥背后的陳光標:業(yè)務癱瘓債務纏身》的新聞進行了回應。
對于媒體報道中提及的公章造假問題,陳光標在發(fā)布會現(xiàn)場展示了報案紀錄,以及立案通知書。陳光標稱,公司總經(jīng)理張宏德背信棄義,與副總蔣勇在外成立其他公司,私刻公章,套取公司利益。
一、“偽造公章”在法律上要負什么責任?
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是指非法制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和信譽。國家機關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證件是其在社會的一定領域、一定方面實行管理活動的重要憑證和手段。任何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都會影響其正常管理活動,損害其名譽,從而破壞社會管理秩序。
我國《刑法》對此有以下規(guī)定:
第二百八十條 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偽造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