捅死同學被判無期
北青網(wǎng)訊:山東14歲少年捅死同學被判17年,檢方抗訴后改判無期。2013年7月21日晚,東營市河口區(qū)西湖廣場上,發(fā)生一起捅人事件,傷者被緊急送往醫(yī)院,后被鑒定為重傷。被害人叫陳斌,時年15歲,而捅傷他的人是一個年僅14歲的少年,扈強。2013年12月1日清晨6點20分,在僅僅不足5個月后,扈強再次捅人,被捅者是他的同學宗磊,可惜的是,這次的宗磊沒那么幸運,在身中10余刀后死亡。同年12月30日,兩起案件被移送至東營市公安局東營區(qū)分局,進行并案處理。被告人扈強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宣判后,檢察院提起抗訴,扈強被改判無期。少年如此年輕,為何會犯下如此罪行?青少年罪犯在量刑時有哪些需要考慮的因素,青少年是否要和成年公民一樣擔負刑事責任。
青少年犯罪應該如何處罰
首先,我國刑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也就是說,自然人年滿16周歲,即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要和普通人一樣承擔刑事犯罪的后果。
其次,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因為這八類犯罪屬于社會危害性極大的犯罪,所以即使嫌疑人不滿16周歲,依然負刑事責任。同時,基于對青少年的保護,刑法特別規(guī)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16周歲不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jiān)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yǎng)。
最后,總的來說,我國在青少年的處理上是結(jié)合刑罰與非刑罰措施相結(jié)合,以非刑罰措施為主,在刑罰上采取慎用和從寬原則,以達到挽救、教育、感化青少年的目的。如果您有關(guān)于這方面的疑問,可以咨詢網(wǎng)站的專業(yè)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