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性侵兩少女致一死一傷
2016年1月15日凌晨4時許,聶李強在西安市高新區(qū)甘家寨西區(qū)東門外等候女友期間,發(fā)現(xiàn)倆女孩乘坐出租車回家,見二人均為年輕女子,遂起性侵之念。
聶李強從自己車內取出一把榔頭,尾隨二人至甘家寨東三排12號樓5單元門前時,持榔頭連續(xù)猛擊倆女孩頭部,致二人受傷倒地。其中一女子倒地掙扎中,聶李強拽掉其褲子,對其進行猥褻。隨后,聶李強在逃跑的過程中,拿走了另外一女子的提包。
二.強奸罪如何認定
強奸罪是一種嚴重侵犯婦女人身權利的犯罪,客觀上表現(xiàn)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其發(fā)生性交的行為。這種行為,包括以下3個方面:
1. 必須具有欲與婦女性交的意思表示。一般要求行為人將該意思表示通過言語、行動等以明示的、默示的方法表達出來。
2.與婦女性交的意思表示行為違背了婦女的意志。
3. 明知自己欲與婦女性交的意思違背婦女意志,仍然決意采取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之性交。違背婦女意志僅是婦女主觀上對強行與之性交的行為的一種反映,是否真的違背了婦女意志,不能停留在主觀標準上,應結合強奸罪的客觀行為方式加以判斷。即采取了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以強迫婦女就范。暴力手段,是指對被害婦女的身體直接采取諸如毆打、捆綁、堵嘴巴、卡脖子、撕毀衣服、強拉硬拽甚至傷害等危害婦女人身安全、自由的使被害人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的手段。所謂脅迫手段,是指對被害人實施恫嚇、威脅等精神強制而使其不敢反抗的手段,如手持兇器,以當場實施殺害、傷害等暴力相威脅;以揭露隱私、毀壞名譽、陷害其親人相要挾;以封建迷信、謠言等進行恐嚇或欺騙;以教養(yǎng)關系、從屬關系或職權進行挾持或迫害;利用婦女處于孤立無援的特定環(huán)境條件消除其反抗意志致其不敢反抗,等等。所謂其他手段,是指除暴力、脅迫以外的使被害婦女不知反抗或無法反抗的手段,如利用婦女身患重病或者昏睡之機進行奸淫,利用灌酒致醉、藥物麻醉、藥物刺激等方式進行奸淫;深夜冒充婦女丈夫進行奸淫;利用或假冒為婦女治病進行奸淫等等,但其共同特征就是使婦女處于不知或無法反抗的境地而對之強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