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童婚:女童的災難
童婚,其實在我國封建時期就出現(xiàn)過,只不過,我們叫“童養(yǎng)媳”。然而時代發(fā)展,我國這種現(xiàn)象已經少之又少了,但國外仍然很多:
也門8歲的小女孩當了新娘,結婚對象的年紀卻有40多歲。這場婚姻是在女孩父母的同意下進行的。結婚當晚,新郎強行和新娘同房,最后造成新娘大出血而死亡。在尼日爾的一個村莊,一群男人正在為一名13歲的童媳討價還價。在強迫式的包辦婚姻下,女孩的地位十分低下。她們可能因為年紀小不懂事,而遭到丈夫的暴力。有些女孩為了擺脫這種擔驚受怕的生活,甚至會采取極端的方式毀掉自己,比如自殺或者自焚。
二、怎樣保護兒童的權利
在這些落后地區(qū),父母迫使女兒早婚的原因很多,包括族群的傳統(tǒng)和經濟的壓力,因此嫁女還債就很常見了。對女孩的父母來說,把女兒嫁出去就等于減少了一個經濟與道德負擔。
在我國,應當怎么保護兒童的權利呢?
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修訂)
第二條 本法所稱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 第三條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權、發(fā)展權、受保護權、參與權等權利,國家根據(jù)未成年人身心發(fā)展特點給予特殊、優(yōu)先保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權,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權。 未成年人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權利。
第五條 保護未成年人的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 (二)適應未成年人身心發(fā)展的規(guī)律和特點; (三)教育與保護相結合。 第六條 保護未成年人,是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yè)事業(yè)組織、城鄉(xiāng)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未成年人的監(jiān)護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責任。
第六十九條 侵犯未成年人隱私,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七十條 未成年人救助機構、兒童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救助保護職責,或者虐待、歧視未成年人,或者在辦理收留撫養(yǎng)工作中牟取利益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一條 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或者組織未成年人進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