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快遞員入室搶劫被捕
據(jù)新聞報道,30歲的離職快遞員李某因為“心情不好”起意搶劫。他佯裝送快遞,騙開淘寶店主劉某的家門,持刀入室威脅。在已經(jīng)拿到18000元后,李某第二天繼續(xù)用被害人的銀行卡取款,發(fā)現(xiàn)密碼被更改后,竟還打電話去質(zhì)問被害人。今天上午,李某被控搶劫罪在西城法院出庭受審。法庭上李某對于檢方指控的事實和罪名全部認可。
由于搶劫對被搶劫者的人身危害較大,刑法對此的懲罰也較盜竊等的更嚴厲。而入室搶劫則是法定的加重情節(jié)。
二、入室是搶劫罪加重情節(jié)
搶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
1.量刑標準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加重情節(jié)
有下列嚴重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搶劫巨額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3.入室搶劫的認定
根據(jù)《搶劫解釋》第一條規(guī)定,認定“入戶搶劫”時,應當注意以下三個問題:
一是“戶”的范圍?!皯簟痹谶@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現(xiàn)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與外界相對隔離兩個方面,前者為功能特征,后者為場所特征。一般情況下,集體宿舍、旅店賓館、臨時搭建工棚等不應認定為“戶”,但在特定情況下,如果確實具有上述兩個特征的,也可以認定為“戶”。
二是“入戶”目的的非法性。進入他人住所須以實施搶劫等犯罪為目的。搶劫行為雖然發(fā)生在戶內(nèi),但行為人不以實施搶劫等犯罪為目的進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戶內(nèi)臨時起意實施搶劫的,不屬于“入戶搶劫”。
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脅迫行為必須發(fā)生在戶內(nèi)。入戶實施盜竊被發(fā)現(xiàn),行為人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脅迫行為發(fā)生在戶內(nèi),可以認定為“入戶搶劫”;如果發(fā)生在戶外,不能認定為“入戶搶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