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刀行兇男子拒捕砍輔警被控制
據(jù)中新網報道稱,據(jù)安陽縣警方通報,2016年10月25日10時許,安陽縣辛村鎮(zhèn)某銀行工作人員到安陽縣公安局辛村派出所報案稱:銀行一名工作人員被人捅傷。辛村派出所接警后迅速趕至現(xiàn)場,捅傷銀行工作人員的田某(男,46歲,南辛村人)持刀拒捕并將輔警王書祥(男,54歲)砍傷。多次警告無效,民警果斷開槍擊傷田某腳部將其控制。
安陽縣公安局宣傳科張科長介紹,被捅傷的銀行工作人員目前已脫離生命危險,被砍傷的輔警手部受傷。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什么是妨害公務罪
妨害公務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依法執(zhí)行職務,或者在自然災害中和突發(fā)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或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zhí)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雖未使用暴力,但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妨害公務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在主觀方面,該罪表現(xiàn)為故意,即明知對方是正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紅十字會工作人員,而故意對其實施暴力或者威脅,使其不能執(zhí)行職務。行為人的動機,往往多種多樣。比如:事關行為人的利益;為了維護他人;與該工作人員有私怨,乘機發(fā)泄,進行報復;等等。但動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可作為情節(jié)在量刑時考慮。但是,如果行為人不知對方是正在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紅十字會工作人員,而加以阻撓的,不構成犯罪。
妨害公務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以下幾種情形:以暴力或者威脅的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行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執(zhí)行代表職務;在自然災害和突發(fā)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zhí)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但造成嚴重后果的。妨害公務罪侵犯的是復雜客體,其中,國家的正常管理活動是其主要客體,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的人身權利是其隨機客體。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本案中,田某持刀拒捕并砍傷輔警的行為在主觀上表現(xiàn)為故意,客觀上進行了砍傷輔警的行為,侵犯了國家正常的管理活動。且46歲的田某已經達到了刑事責任年齡,應受到相應的的刑事處罰。相關專業(yè)知識,請咨詢專業(yè)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