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自首的構(gòu)成條件是什么
根據(jù)刑法第67條第1款之規(guī)定和有關司法結(jié)實,一般自首具有如下構(gòu)成條件:
1.自動投案
所謂自動投案,一般是指犯罪未被發(fā)覺,或者雖被發(fā)覺但尚未被司法機關查獲或被群眾扭送,犯罪人主動將自己置于司法機關的合法控制下,接受司法機關的審查與裁判的行為。對此,司法實踐中應從以下幾個方面把握:
其一,投案時間。關于自動投案的時限,既可以是犯罪事實被發(fā)覺以前,也可以是犯罪事實被發(fā)覺之后,但不管怎樣應是在犯罪人尚未歸案之前。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fā)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后,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的,或者犯罪事實和犯罪嫌疑人均已被發(fā)覺,犯罪人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經(jīng)查實已準備去投案的,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的,都應當視為自動投案。顯然,投案時限的放寬,有利于犯罪人棄暗投明,作出積極的選擇。
其二,投案意志。自動投案作為犯罪嫌疑人犯罪后實施的具有“自動性”的行為,是基于其自由意志選擇的結(jié)果。至于投案的動機則因人而異。有的出于真心悔改,爭取寬大處理;有的懾于法律威力,迫于走投無路等。無論出于何種動機,均不影響自動投案的成立。
其三,投案對象。行為人必須向有關機關或者人員承認自己實施了特定犯罪。其投案對象既可以是負有偵查、起訴、審判職能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及其派出單位,如街道派出所、人民法庭等,也可以是犯罪嫌疑人所在單位、城鄉(xiāng)基層組織和其他有關負責人。投案對象的寬泛性為犯罪人自首的實現(xiàn)提供了便利的條件。
其四,投案內(nèi)容。投案內(nèi)容表現(xiàn)為犯罪人必須自愿置于有關機關或個人的控制之下,接受國家的審查和裁判。犯罪分子自動投案后,必須接受司法機關的偵查、起訴和審判,不能逃避,才能使自首成立。倘若犯罪人自動投案并供述罪行后又隱匿、脫逃,或者推翻供述,意圖逃避制裁的,或者委托他人代首而本人拒不到案的,都屬于拒不接受國家審查和裁判的行為,不能構(gòu)成自首。
以上四個方面必須同時具備,才能成立自動投案。
2.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首先,投案人供述的必須是犯罪事實。在司法實踐中,鑒于犯罪人因作案時間、地點、環(huán)境的特殊或因生理、心理上的原因,往往難以當即做出全面供述或準確供述,故只要求其能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即可。如果犯罪人只供述自己的次要的犯罪事實而回避主要犯罪事實,則不能視為自首。
其次,投案人所供述的必須是自己的犯罪事實,即由自己實施,并由自己承擔刑事責任的罪行。當然,這里既可以是投案人個人單獨實施,也可以是與他人共同實施,既可以是一罪,也可以是數(shù)罪。
再次,投案人所供述的犯罪必須如實。所謂如實,是指犯罪嫌疑人所首事實與所為事實相一致。
最后,投案人供述犯罪事實必須主動。所謂主動,是指犯罪人出于自愿,積極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其主動性體現(xiàn)其主觀惡性的減弱。
二、投案自首的條件有哪些
根據(jù)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成立自首需同時具備自動投案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兩個要件。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分子未被辦案機關掌握,或者雖被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調(diào)查談話、訊問,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調(diào)查措施或者強制措施時,向辦案機關投案的,是自動投案。在此期間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的,應當認定為自首。
犯罪分子向所在單位等辦案機關以外的單位、組織或者有關負責人員投案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沒有自動投案,在辦案機關調(diào)查談話、訊問、采取調(diào)查措施或者強制措施期間,犯罪分子如實交代辦案機關掌握的線索所針對的事實的,不能認定為自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