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wǎng)約車司機劫殺女教師
昨日,備受關注的滴滴順風車司機搶劫殺害深圳女教師案有了新進展,潘土金涉嫌搶劫案在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受審。出庭后,潘土金由于緊張過度渾身發(fā)抖,甚至不能正?;卮鸱ü賳栴}。無奈之下,主審法官宣布休庭,擇期再開。
據(jù)檢方指控,2016年4月,潘土金計劃利用自己開滴滴網(wǎng)約車載客的機會尋找作案目標實施搶劫,并先后購買了變造車輛號牌的號碼貼、水果刀、約束帶等作案工具。
2016年5月2日晚,被告人潘土金攜帶水果刀、約束帶等作案工具,駕駛車牌號變造為粵C2S8N3(原牌號粵B6S8N3)的白色豐田卡羅拉小汽車,在深圳市南山區(qū)伺機作案。21時許,潘土金在南山區(qū)高新南環(huán)路浪琴半島小區(qū)正門口,搭載用滴滴打車軟件前往寶安區(qū)沙井沃爾瑪?shù)溺娔?。潘土金見坐在后座的鐘某單身一人,又住在浪琴半島高檔住宅小區(qū),遂生搶劫的念頭。
之后,潘土金將車開到北環(huán)大道輔道南頭關口附近,借口手機掉在座位底下,停車后走到車后座掏出攜帶的水果刀脅迫鐘某,并用事先準備好的約束帶將鐘某雙手反綁,逼迫她通過手機微信轉了5000元、手機支付寶轉了2000元到潘土金的微信和支付寶賬戶。
在搶劫過程中,有一輛警車經過,停在前方百米。鐘某掙扎并呼喊救命,潘土金害怕事情敗露,遂用刀對著鐘某的頸部連捅幾刀,在頸部橫割一刀,待確定其死亡后駕車將尸體拋棄然后逃離。
2016年5月3日中午,偵查人員在潘土金租住處樓道內將正要潛逃的潘土金抓獲,在其隨身攜帶的挎包中繳獲了被害人鐘某的手機、平板電腦、手表等物品;在潘土金租住房間內繳獲了刀具、車牌號碼貼、手套等作案工具以及被害人鐘某的錢包、身份證、學生卡等物品。在潘土金的指認下,偵查人員在南山區(qū)同樂路往石巖方向的路邊樹叢中找到被害人鐘某的尸體。
2016年5月3日,潘土金因涉嫌犯有搶劫罪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5月17日,經深圳市南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之后,該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潘土金涉嫌搶劫罪,于2016年7月12日向深圳市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
開庭受審當日,被告人潘土金出庭時因太過緊張渾身發(fā)抖且一直哭泣,不能正常回答法官的問題。主審法官擔心被告人身體有異常,宣布休庭擇期再開,并通知法警將被告人帶回看守所做進一步的體檢。目前,該案還在進一步審理中。
搶劫殺人如何處罰
搶劫罪(刑法第263條),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所謂暴力,是指行為人對被害人的身體實行打擊或者強制。搶劫罪的暴力,是指對被害人的身體施以打擊或強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從而劫取他人財物的行為。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為人實施暴力、脅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凡年滿14周歲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構成搶劫罪的主體。
在主觀方面,搶劫罪表現(xiàn)為直接故意,并具有將公私財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沒有這樣的故意內容就不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只搶回自己被偷走、騙走或者賭博輸?shù)呢斘?,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不構成搶劫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行為人對公私財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護者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對人身實施強制的方法,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這種當場對被害人身體實施強制的犯罪手段,是搶劫罪的本質特征,也是它區(qū)別于盜竊罪、詐騙罪、搶奪罪和敲詐勒索罪的最顯著特點。
搶劫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和公民的人身權利。對于搶劫犯來說,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搶劫財物,侵犯人身權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種手段。正因為如此,本法把搶劫罪規(guī)定在侵犯財產罪這一章。無論犯罪嫌疑人是否取得財物,也不論被搶財物價值的大小。只要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并當場采取暴力或暴力相威脅手段,就構成搶劫罪?!皵?shù)額特別巨大”和“致人特別嚴重傷殘或死亡”只是本罪從重處罰的兩個情節(ji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