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重大立功
《刑法》第六十八條只規(guī)定了對有重大立功表現的該如何處罰,但沒有規(guī)定什么是重大立功?!督忉尅返谄邨l也列舉規(guī)定了屬于重大立功表現的五種情形,前四種情形相對明確、具體,但第五種情形即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等表現的,不夠明確具體。筆者認為對這一情形的把握,各級司法機關要寬嚴得當,否則,就會影響司法公正。如何做到寬嚴得當?
我們認為,既然《刑法》對有重大立功表現的犯罪分子作了“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的規(guī)定,與具有一般立功表現的犯罪分子如何處罰的規(guī)定作了較大的區(qū)別,那么對這一情形的認定的條件上要從嚴把握。
二、重大立功表現有哪些
在司法實踐中,還有一種常見的情形,即犯罪分子到案后,協(xié)助司法機關抓捕了多名都不屬于重大犯罪嫌疑人的同案犯,對于此種情形,司法解釋沒有規(guī)定屬于具有重大立功表現。我們認為,可以比照“對國家和社會有重大貢獻”的標準,參照2000年11月2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的重傷三人與死亡一人同等對待的精神,以經協(xié)助后被抓獲的犯罪嫌疑人的人數限定在三人以上為標準。以此類推,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檢舉、揭發(fā)他人犯罪行為(一般犯罪行為,都不構成重大案件)三人(次)以上的(共同犯罪除外)等行為也應當認定為有重大立功表現。
關于重大立功表現中“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標準,《解釋》已作了明確、具體的規(guī)定,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或者全國范圍內有較大影響等情形。”對于某一個案件是否屬于在本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或者全國范圍內有較大影響,一般不難作出判斷。但在司法實踐中,經常遇到難以判斷的問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屬于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人,且在判斷時,有的被告人已被判處了刑罰。
對于是否屬于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人的判斷需要注意的問題是: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是根據被揭發(fā)、被抓獲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實而所作出的一種判斷和推定,不是對被揭發(fā)者、被抓獲者的實際判處結果。因為在司法實踐中,有的被揭發(fā)者、被抓獲者因其本身具有立功表現、系未成年人等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jié),有關司法機關最終沒有對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因此,不能以對被揭發(fā)、被抓獲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實際判處結果來判定犯罪分子(揭發(fā)者、提供重要線索者、協(xié)助者)的行為是否屬于有重大立功表現。否則,就背離了《刑法》和《解釋》關于立功的規(guī)定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