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小事爭吵動手打人,什么情況下構成聚眾斗毆罪?
導讀:日常生活中人們難免會發(fā)生沖突,但沖突造成的結果可大可笑,如果因沖突對他人造成了傷害,則可能觸發(fā)刑法,具體什么情況下會構成聚眾斗毆罪,請看下文案例。
案情簡介:因小事爭吵動手打人,法院判定為聚眾斗毆罪。
2011年3月5日凌晨,夏某某(已判刑)與宋某某等人在本市當湖街道金沙碧浪浴場內發(fā)生爭吵,后夏某某糾集柴某等人,柴某、崔某某、張某、金某某(均已判刑)對宋某某拳打腳踢,逼迫宋某某向夏某某道歉。后宋某某糾集被告人李某、蔡某某、王某某、陶某、趙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并準備好砍刀等斗毆工具,柴某又糾集石某某、劉某等人至金沙碧浪底樓門口處,雙方發(fā)生斗毆,致使石某某、柴某、劉某、趙某某受傷。經法醫(yī)學鑒定:石某某、柴某、劉某、趙某某所受損傷均為輕微傷。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于2011年8月16日至四川省宜賓縣公安局普安鄉(xiāng)派出所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法院判決:被告人李某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16日起至2013年6月15日止)。
經審理查明:上述犯罪事實,被告人李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同伙供述、辨認筆錄及照片、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案發(fā)經過、情況說明、刑事判決書、身份證明等證據(jù)予以證實,足以認定。律師說法:什么情況下構成聚眾斗毆罪?
律師說法:聚眾斗毆罪是指為了報復他人、爭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糾集眾人成幫結伙地互相進行毆斗,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本案是因為爭吵發(fā)生肢體沖突,一方糾結多人復仇造成的聚眾斗毆,聚眾斗毆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聚眾斗毆犯罪往往同時會造成公民的人身權利和公私財產權利受到侵害的結果,但侵犯的客體并不是公民的人身權利和公私財產權利,所以聚眾斗毆罪的行為也有可能觸犯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這說明在聚眾斗毆活動中,一旦造成他人重傷、死亡的,一律按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這是對犯罪的一種轉化型規(guī)定。
本案中,李某的行為已經構成了聚眾斗毆罪,根據(jù)《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眾斗毆的;(二)聚眾斗毆人數(shù)多,規(guī)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四)持械聚眾斗毆的,李某的行為不屬于本罪的加重情形,因此法院對李某的量刑是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
以上就是關于“因小事爭吵動手打人,什么情況下構成聚眾斗毆罪?”的案例介紹,在這里要提醒大家,切勿因為一點小事與他人發(fā)生糾紛,很多犯罪是都在行為人激憤的情況下發(fā)生的,與其為爭面子造成犯罪的嚴重后果,不如從根本上杜絕犯罪的可能性,保持平靜的心態(tài),防止因一時沖動而觸犯法律,到時后悔不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