熟睡中被舍友殺害
6月19日,廣西欽州靈山縣中學一名年僅16歲的高一男生在宿舍午休時,被同宿舍一黃姓舍友用水果小刀刺中脖子,后因失血過多身亡。有網(wǎng)友稱,只因為死者生前叫嫌疑人不要亂晾內褲產生矛盾,引發(fā)了這場悲劇。

19日校內確實發(fā)生了這起悲劇,涉事人員是受害者同宿舍的學生,目前已被警方控制。(來源:騰訊網(wǎng))

學生傷亡事故學?;驌?/strong>
由年齡段來看,嫌疑人也屬于未成年,而對于殺人行為,《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除此之外,還要承擔附帶民事賠償。那么學校是否也有責任呢?
根據(jù)2003年《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第三人侵權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侵權責任法》的規(guī)定第三十九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蛘咂渌逃龣C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2002年9月1日起生效的,由教育部頒布的《學生人身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以理簡稱〈辦法〉)否定了上述觀點和做法。該《辦法》明確了如下兩個主要問題,一是除非有法律的特別規(guī)定或者學校與未成年學生的家長有特別的約定,接受了監(jiān)護委托的,學校對未成年學生不承擔監(jiān)護人責任;二是對在校生的人身傷害事故學校是否承擔責任,以及承擔多大責任,按一般過錯責任的原理確定,即學校有過錯的才承擔責任,過借是損害后果發(fā)生的主要原因的承擔主要責任,非主要原因的承擔相應責任,無過錯的不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