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白被拒下藥后又后悔,什么情況可認定為犯罪中止?
據鳳凰資訊網消息:今年年初,陳某在眉州東坡酒樓內,向女子楊某的飲料內投放“催情水”(經鑒定含有氯硝西泮成分),試圖趁機與楊某發(fā)生性關系。根據陳某供述,兩人相識后他曾經向被害人表白。被害人明確拒絕了陳某。案發(fā)當天,陳某與被害人楊某兩人約好一起吃晚飯,談話過程中,陳某將放有藥物的飲料拿給被害人飲用。被害人喝完,感覺頭暈、惡心,后失去意識。第二天醒來,被害人懷疑自己被下藥,立刻報警,并在醫(yī)院做了相關方面的化驗檢查。根據陳某所言,他本打算帶著被害人去事先已經開好的酒店,發(fā)現被害人的意識并沒有模糊后,放棄犯罪行為。事后承擔了被害人的醫(yī)藥費,并投案自首。法院認為,陳某無視國法,欲通過下藥方式強行與婦女發(fā)生性關系,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鑒于陳某犯罪中止,有自首情節(jié),可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故判處陳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法律觀點:犯罪中止的是指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發(fā)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存在兩種情況:一是在犯罪預備階段或者在實行行為還沒有實行終了的情況下,自動放棄犯罪;二是在實行行為實行終了的情況下,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fā)生。犯罪中止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具有中止犯罪的決意。行為人在客觀上能夠繼續(xù)犯罪和實現犯罪結果的情況下,自動作出的不繼續(xù)犯罪或不追求犯罪結果的選擇。首先,行為人明確認識到自己能夠繼續(xù)犯罪或實現犯罪結果;其次,中止行為的實施是行為人自動作出的選擇;再次,中止犯罪的決意必須是完全的、無條件的、徹底的,不是部分的、有條件的或暫時的。中止犯罪的主觀原因,有的是懼怕受到刑罰的懲罰;有的是由于他人的勸說而改變了原來的犯罪意圖;有的是良心發(fā)現,幡然悔悟,改變了自己的犯罪意圖;有的則出于對被害人的憐憫,轉而防止犯罪結果的出現。犯罪中止的主觀原因,不影響犯罪中止的成立。行為人客觀上實施了中止犯罪的行為。第一,中止行為是停止犯罪的行為,是使正在進行的犯罪中斷的行為。第二,中止行為既可以作為的形式實施,也可以不作為的形式實施。第三,中止行為以不發(fā)生犯罪結果為成立條件,但這種結果,是行為人主觀追求的和行為所必然導致的結果。犯罪中止必須發(fā)生在犯罪過程中,而不能發(fā)生在犯罪過程之外。這里的犯罪過程,包括預備犯罪的過程、實行犯罪的過程與犯罪結果發(fā)生的過程。不在這些過程之內實施的行為,不屬于犯罪中止行為。犯罪中止必須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為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結果。陳某是在犯罪過程中主動停止了犯罪,且采取了行動,其行為符合犯罪中止的特征,因此,依據刑法第24條第2款規(guī)定,陳某應當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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