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盜竊罪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嗎
2005年3月間,被告人肖某與某機械裝配廠保安江某里應外合,先后三次潛 入該廠,共盜取銅絲、機器零件達34000元,并以2700元分三次賣往臨縣一廢品收購站。后兩被告被公安機關抓獲,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后將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在法院公開審理之前,原告某機械裝配廠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兩被告賠償因盜竊行為給該廠造成的直接損失34000元。
以案說法:如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根據有關法理以及立法和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附帶民事訴訟的成立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成立的前提是刑事訴訟已經成立。附帶民事訴訟是由刑事訴訟所追究的犯罪行為引起的,是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附帶追究其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因此,附帶民事訴訟必須以刑事訴訟的成立為前提,如果刑事訴訟不成立,附帶民事訴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礎,被害人就應當提起獨立的民事訴訟,而不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此外,如果刑事訴訟程序尚未啟動,或者刑事訴訟程序已經結束,被害人也只能提起獨立的民事訴訟,而不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2、被害人遭受的必須是物質損失。對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根據中國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均限定為物質方面的損失。但法律在不同場合表述又有所不同。刑事訴訟法第77第1款規(guī)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用的是“物質損失”;同條第2款規(guī)定:“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用的是“財產損失”;刑法第36條第1款規(guī)定:“由于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并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用的是“經濟損失”。根據上述法律規(guī)定,可以理解為在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范圍問題上,物質損失、財產損失、經濟損失三詞同義,邏輯上屬于同一概念。盡管在其他場合,三者的內涵并不完全相同。
3、被害人的物質損失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引起的。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條件;
(2)有明確的被告人;
(3)有請求賠償的具體要求和事實根據;
(4)被害人的物質損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造成的;
(5)屬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帶民事訴訟的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