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認定刑訊逼供罪
要正確認定刑訊逼供罪,需要注意本罪與故意傷害罪、虐待被監(jiān)管人罪的區(qū)別。
(一)本罪與故意傷害罪的界限
刑訊逼供行為往往給被害人的身體造成某種損害,嚴重的還可能致人傷殘甚至死亡。這就與故意傷害的危害后果有相似之處。刑法規(guī)定,刑訊逼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本法第234條關于故意傷害罪、第232條關于故意殺人罪的規(guī)定,從重處罰。
區(qū)別本罪與故意傷害罪的界限時應注意:
1、犯罪目的不同。本罪的行為人是以逼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為目的,故意傷害罪的行為人是以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為目的,這是兩者最本質的區(qū)別。
2、犯罪條件不同。本罪是行為人在行使職權過程中實施的,而傷害罪一般不是在特定條件下實施的。
3、侵害的對象不同。本罪侵害的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故意傷害罪侵害的對象可以是任何公民,不僅限于犯罪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4、主體要件不同。本罪的主體是特定的司法工作人員,即依法負有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審訊職責或協(xié)助進行審訊的司法工作人員;而傷害罪的主體沒有任何限制。
(二)本罪與虐待被監(jiān)管人罪的界限
兩者在主體、主觀方面故意、客觀方面以及侵害的對象上都相近或相同,因此極易混淆,實踐中必須嚴加區(qū)別。
1、兩者本質區(qū)別在于行為人的犯罪目的不同。本罪是以逼取口供為目的,體罰虐待被監(jiān)管人罪是以壓服被監(jiān)管人或泄憤報復等為目的。
2、兩者侵犯的客體都是復雜客體,即公民的人身權利和司機機關的正常活動。但主要客體不同,本罪的主要客體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權利,虐待被監(jiān)管人罪的主要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
3、兩者的主體雖然是司法工作人員,但又有所不同。本罪的主體主要是有審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職權的司法工作人員,即偵查人員、檢察人員;而虐待被監(jiān)管人罪的主體主要是有監(jiān)管職權的勞動改造機關的工作人員。
4、構成虐待被監(jiān)管人罪的必須具備“情節(jié)嚴重”,本罪則無此要求。
二、刑訊逼供罪的立案標準
根據(jù)《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guī)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一)以毆打、捆綁、違法使用械具等惡劣手段逼取口供的;
(二)以較長時間凍、餓、曬、烤等手段逼取口供,嚴重損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體健康的;
(三)刑訊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輕傷、重傷、死亡的;
(四)刑訊逼供,情節(jié)嚴重,導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五)刑訊逼供,造成錯案的;
(六)刑訊逼供3人次以上的;
(七)縱容、授意、指使、強迫他人刑訊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八)其他刑訊逼供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以上就是關于如何認定刑訊逼供罪,刑訊逼供罪的立案標準是什么等問題的相關介紹。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觸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將依照刑法關于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的規(guī)定進行從重處罰。如果您關于本罪還有更多的問題,最好咨詢專業(yè)的刑事律師,他們才能根據(jù)您的具體情況為您提供準確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