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在棋牌室內聚眾賭博成被告
2010年8月20日、21日、22日左右,徐全林、陳松林、吳澤付(均已判刑)在本市新埭鎮(zhèn)老菜場南側棋牌室內,連續(xù)三天開設賭場,召集周明鏡、李發(fā)書、計君良等人聚眾賭博,分別抽頭獲利2000余元、2500余元、2200余元。賭場內由被告人阮某負責看場子,花宇(已判刑)負責洗牌。
上述事實,被告人阮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受案登記表、同伙的供述、參賭人員周明鏡、李發(fā)書、計君良的證言、身份證明、前科及同伙的刑事判決書、釋放證明、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抓獲經過、案發(fā)經過等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法院判決:被告人行為構成開設賭場罪
被告人阮某以營利為目的,伙同他人開設賭場,非法抽頭獲利累計達6700余元。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系共同犯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應予支持。被告人阮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對于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阮某曾犯罪被判處刑罰,應酌情從重處罰;但被告人阮某在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自愿認罪,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據此,為懲治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被告人阮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即自2011年3月24日起至2011年7月23日止)。
上述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款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律師說法:什么是開設賭場罪?
開設賭場罪是指客觀上是否具有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賭博為業(yè)的行為。開設賭場的主要方式有:一是以營利為目的,以行為人為中心,在行為人支配下設立、承包、租賃專門用于賭博的場所。提供賭博用具讓他人賭博的,其場所公開與否并不影響犯罪構成。二是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
一旦賭場開始正式營業(yè),并有人實際使用,就成立本罪既遂,與開設者是否實際獲得利潤無關緊要。開設賭場的人自己參與賭博,并與賭博為業(yè)的,可以考慮以本罪和賭博罪并罰。
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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