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嬰被護士救活后送人被刑拘,生母索賠百萬被駁回
2013年,赤峰市剛滿18歲的女孩麗麗,發(fā)現(xiàn)自己懷孕了。懷孕35周多后,她到醫(yī)院做了引產手術。但這個被引產的孩子,居然被護士梁曉華救活了,并送給了一直想要孩子的表哥家。

生母麗麗知情后,找當?shù)匦l(wèi)生局、計生委和公安局均碰壁,警方不予立案。她投訴給了《焦點訪談》。經央視報道后,8人被追刑責。護士梁曉華因拐騙兒童罪被判刑2年,麗麗提出的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賠償110萬則被法院駁回。(來源:財經網)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范圍不包括精神損害賠償
根據(jù)刑訴法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對附帶民事訴訟作出判決,應當根據(jù)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物質損失,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確定被告人應當賠償?shù)臄?shù)額。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等費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等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