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以高額利息為誘餌非法集資成被告
被告人符玉瓊明知自己沒有償還能力,還以高額利息為誘餌,以做煤生意為由,騙取孔某某等30人資金共計1482.71萬元人民幣。公訴機關當庭列舉了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書證及被告人供述等證據證實其指控。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符玉瓊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高額利息為誘餌,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非法集資1482.71萬元,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應以集資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法院判決:被告行為構成集資詐騙罪
被告人符玉瓊隱瞞其欠款真相,以從事煤炭經營為由并許諾高額利息,騙取多人人民幣共計1884萬元,為繼續(xù)騙取錢款或在被害人追討下,將騙取的部分款項人民幣420.29萬元作為利息支付或歸還本金,其實際非法占有人民幣1463.71萬元,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符合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的犯罪構成要件,構成集資詐騙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被告人符玉瓊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對被告人符玉瓊犯罪所得的贓款繼續(xù)予以追繳。
律師說法:集資詐騙罪如何定罪量刑?
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違反有關金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使用詐騙方法進行非法集資,擾亂國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且數(shù)額較大的行為。集資詐騙罪中的“非法占有”應理解為“非法所有”。從這一概念可以看出本罪是目的犯、法定犯、數(shù)額犯、結果犯。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依本節(jié)第200條的規(guī)定,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主體。在通常情況下,這種目的具體表現(xiàn)為將非法募集的資金的所有權轉歸自己所有、或任意揮霍,或占有資金后攜款潛逃等。
犯集資詐騙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犯集資詐騙罪,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犯集資詐騙罪,數(shù)額特別巨大并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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