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肇事妻子頂包
發(fā)生交通事故后,沒有留在原地處理,反而離開,事后,杜某妻子還跟負責處理此次事故的交警隊謊稱是自己所為。今天上午,因犯交通肇事罪,杜某被判有期徒刑2年。

時年54歲的北京籍男子杜某,案發(fā)前系某公司總經理助理。據石景山檢察院指控,2017年5月8日晚上7時許,杜某駕駛一輛黑色寶馬牌轎車,由西向東行駛,至石景山區(qū)潭峪路高雅電線桿對面時,由于杜某本人駕駛不當,造成車輛撞倒路過此地的被害人張某,致其當場死亡。事故發(fā)生后,杜某的家屬與被害人近親屬達成民事賠償協議,賠償被害人家屬85萬元。
經鑒定,杜某駕駛車牌系假號牌,經交通支隊認定,此次事故杜某負全部責任,被害人張某無責任。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杜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且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上,杜某對自己所犯罪行供認不諱,對罪名以及犯罪事實也沒有異議。據杜某供述,事發(fā)當時,他之所以沒有留在現場,是因為現場還有孩子,他原本是想送完孩子回來之后再解決此事,于是才先離開。第二天,他趕到交通隊之后交通隊下班了,于是他才第三天上午跟民警說此事。
由于杜某沒能在現場等待民警處理,而是選擇一走了之,因此認定其具有逃逸行為。由于杜某在事故發(fā)生后,自行到交通隊投案,到案后又如實供述,因此認定其具有自首情節(jié),依法予以減輕處罰。休庭15分鐘后,法院依法作出判決,以交通肇事罪,判處杜某有期徒刑2年。(來源:網易新聞)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0日公告、11月21日起施行的《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第1款規(guī)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死亡1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2)死亡3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第2條第2款規(guī)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1)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5)嚴重超載駕駛的;(6)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