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累犯的構成條件有哪些
1、主觀條件: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設立累犯制度的目的在于遏制犯罪人的再次犯罪。我國刑法的主要任務是同故意犯罪者作斗爭,把懲治犯罪、防止故意犯罪者再次故意犯罪作為自己的目的,因此,把構成累犯的主觀條件界定在累犯的前后兩次犯罪為故意犯罪。由于是故意犯罪且是兩次故意犯罪,其社會危害性和人身危險性較大。而過失犯罪者雖然在一定條件下也可能再次發(fā)生犯罪,其主觀惡性遠小于故意犯罪且過失犯罪的結果不是犯罪人主觀所希望的。因此,沒有必要對過失犯罪設立累犯制度,而只能是累犯前后兩罪都是故意犯罪。
2、刑度條件:前罪被判處的刑法和后罪應當判處的刑罰都是有期徒刑以上。這就是說,前罪和后罪都必須是較重的罪。如果前罪被判處的刑罰是拘役、管制或者單處某種附加刑,后罪雖然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也不構成累犯;反之,雖然前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后罪卻應當判處拘役、管制或者單獨判處某種附加刑,同樣不能構成累犯。這里說的“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是指人民法院最后確定的宣告刑為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皯斉刑幱衅谕叫桃陨闲塘P”,是指所犯后罪根據其事實和法律規(guī)定實際上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而不是該罪的法定刑包括有期徒刑。因為刑法分則有法定刑的條文都包括有期徒刑,如果將“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理解為所犯之罪的法定刑中包括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那么,凡是受過刑罰處罰又犯罪的人都有可能成為累犯。這樣,勢必無限制地擴大了累犯的范圍,顯然不符合累犯制度的立法精神。
3、時間條件:后罪發(fā)生在前罪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赦免以后5年以內。刑罰執(zhí)行完畢是指主刑執(zhí)行完畢,不包括附加刑在內。附加刑是否執(zhí)行完畢,不影響累犯的成立,5年以內期限從前罪的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赦免之日起計算。如果后罪發(fā)生在前罪刑罰執(zhí)行期間,或者發(fā)生在假釋考驗期內,也不構成累犯。被判處有期徒刑緩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驗滿后5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也不構成累犯,因為其所判刑罰并未執(zhí)行,而累犯的構成條件是原判刑罰執(zhí)行完畢,被判緩刑的犯罪分子并不具備這一條件。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5年期限從假釋考驗期滿之日起計算。設立累犯制度的目的,是通過對那些屢教不改的犯罪分子給予從重處罰,使他們最終得到改造,而犯罪人只有通過刑罰的執(zhí)行之后,才能看出是否認罪服法,接受改造。一般來說,未經刑罰的執(zhí)行,是難以測定出犯罪人是否已經得到改造,是否還會實施犯罪。
二、危害國家安全累犯是什么
危害國家安全累犯也稱特別累犯,是指前罪與后罪都是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而構成的累犯:
1、前罪和后罪都必須是危害國家安全罪。如果前后兩罪中有一罪是普通刑事犯罪,則不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累犯。是否構成一般累犯,要根據一般累犯的構成要件來認定。如果符合一般累犯的構成要件,則構成一般累犯。
2、必須是前一危害國家安全罪被判過刑罰并執(zhí)行完畢或赦免的后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如果前罪沒有被判刑罰,則不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累犯。但法律沒有關于其前罪和后罪判處何種刑罰以及刑罰輕重的限制規(guī)定,因此無論前罪和后罪判處何種刑罰及其輕重,均不影響危害國家安全累犯的成立,即使兩罪或者其中一罪被判處低于有期徒刑的刑罰,如拘役、管制,也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累犯。
3、在前罪的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赦免之后什么時間內發(fā)生,都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累犯。不受5年以內的期限限制。由于免予刑罰的不存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和赦免的問題,因此,如果前罪是免予刑罰處罰,則不成立特別累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