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集巨資后資金斷裂
??诰W報道稱:2017年9月10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廣東高院)首次向社會公開發(fā)布服務和保障金融穩(wěn)定發(fā)展十大典型案例。2014年1月至7月期間,被告人馮某理利用所加入的手機微信群“珠江匯”,以支付高額利息為名,先后向被害人尚某、張某等多人多次循環(huán)借款,并支付每月3分的利息。后以更高額利息出借給何某、程某夫婦等人,其中出借給何某、程某夫婦的款項高達1億元。2014年7月開始,何某、程某夫婦由于經營不善未能及時還本付息,導致馮某理資金鏈斷裂繼而不能償還集資的款項約3600萬元。后馮某理到公安機關自首。廣州番禹區(qū)法院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馮某有期徒刑八年九個月,并處罰金42萬元。
什么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guī)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
本罪客體是國家的金融信貸秩序。金融秩序由金融管理秩序、金融交易秩序和金融機構內部秩序三個有機統(tǒng)一的方面結合而成,其目的在于實現國家的宏觀調控,保證社會資金的合理流向,保護廣大公眾的利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不僅侵犯了金融儲蓄的管理秩序,而且由于因為金融儲蓄是信貸資金的主要來源,對儲蓄管理秩序的侵犯必將侵犯整個金融信貸秩序。所以本罪的客體是國家的金融信貸秩序。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以或者不以吸收公眾存款的名義,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
所謂“公眾”意即吸收存款對象的不特定性,指社會上大多數人。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存款包括個人存款和機構存款,所以公眾包括法人。且本罪只要求行為針對社會上大多數人,并不要求實際從社會上大多數人得到資金。筆者認為,關鍵問題是行為的性質是否金融業(yè)務活動。如果行為屬金融業(yè)務活動,而對象又為特定少數人,則可以依刑法的“但書”出罪。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包括兩種情況:一種是沒有吸收公眾存款資質的個人或法人吸收公眾存款,另一種是具有吸收公眾存款資質的法人采用違法的方法吸收存款。對于后者,依《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規(guī)定,金融機構辦理存款業(yè)務,不得有下列行為:1、將存款用于帳外經營活動;2、擅自提高利率或者變相提高利率,吸收存款;3、明知或者應知是單位資金,而允許以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4、擅自開辦新的存款業(yè)務種類;5、吸收存款不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客戶范圍、期限和最低限額;6、違反規(guī)定為客戶多頭開立帳戶;7、違反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其他存款行為。其中第1項將帳外資金用于非法拆借、發(fā)放貸款時才構成用賬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fā)放貸款罪,后幾項行為行政法規(guī)中也沒有被規(guī)定為犯罪,不宜作為犯罪。所以具有吸收公眾存款資質的法人采用違法的方法吸收存款不構成本罪。只有不具有吸收公眾存款資質的,能夠構成本罪。
存在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形式很多,如利用非法成立的類似于金融機構的組織吸收存款,典型的包括抬會、地下錢莊、地下投資公司等。一些合法的組織也從事或者變相從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活動,如各類基金會、互助會、儲金會、資金服務部、股金服務部、結算中心、投資公司等。對這些組織上從事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構成犯罪的,應以本罪論處。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單位也可以構成本罪。
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并且只能是直接故意。但行為人不能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本案中,馮某理利用微信群,以支付高額利息為名,涉案人員超過40人,涉案金額逾3.5億元,嚴重擾亂了金融管理秩序和損害了受害群眾的經濟利益,法院依法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有力震懾了潛在犯罪,有利于防范化解金融風險。更多相關刑事問題,歡迎咨詢法邦網專業(yè)刑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