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入室淡定洗澡喝酒
9月9日,煙臺萊陽市公安局古柳派出所接到了群眾報警,說自己家里來了一位不速之客,還賴著不走了。當天傍晚,王女士下班后照?;丶?,卻發(fā)現(xiàn)家里有一位陌生男子。起初,王女士以為男子是丈夫邀請的朋友,就隨便聊了幾句。在聊天過程中,男子說自己來洗了洗澡,還說自己手機沒電了,讓王女士去給他買充電器。
隨后,王女士問他怎么進門時,男子說了一句“我從窗戶進來了”,把王女士嚇出一身冷汗。王女士立即打電話給了自己的丈夫,并報了警。警察趕到后了解到,這名男子姓李,今年50多歲,是濟南商河縣人,在一建筑工地上打工,因為當天下午休息,所以他1點多鐘就從工地里溜達出來了。到王女士家附近時,已經轉悠了一下午的男子想要洗澡,就從窗戶爬進王女士家中,到洗澡間脫了衣服洗澡,并找了男主人的上衣、馬褲以及拖鞋穿在身上。更讓人佩服的是,洗完澡換好衣服的后,這名男子又在王女士家中淡定的找到酒喝起來。最終,這名男子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入戶盜竊如何認定
入戶盜竊不要求數(shù)額就構成盜竊罪,那么“入戶盜竊”該如何認定了?《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wěn)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第四條中“入戶盜竊”的“戶”,是指家庭及其成員與外界相對隔離的生活場所,包括封閉的院落、為家庭生活租用的房屋、牧民的帳蓬以及漁民作為家庭生活場所的漁船等。集生活、經營于一體的處所,在經營時間內一般不視為“戶”。200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解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項規(guī)定的“入戶搶劫”,是指為實施搶劫行為而進入他人生活的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包括封閉的院落、牧民的帳篷、漁民作為家庭生活場所的漁船、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進行搶劫的行為。上述兩解釋表述雖有所不同,但關于“戶”的內涵基本一致。2005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進一步解釋:,“戶”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現(xiàn)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與外界相對隔離兩個方面,前者為功能特征,后者為場所特征。一般情況下,集體宿舍、旅店賓館、臨時搭建工棚等不應認定為“戶”,但在特定情況下,如果確實具有上述兩個特征的,也可以認定為“戶”。該解釋與上述1999年、2000年的解釋沒有實質上的差異,明確了“戶”的功能特性與場所特性兼?zhèn)洹?013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則規(guī)定:非法進入供他人家庭生活,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盜竊的,應當認定為“入戶盜竊”。
2016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對經營、生活一體的如何認定“入戶搶劫”進行了界定,即對于部分時間從事經營、部分時間用于生活起居的場所,行為人在非營業(yè)時間強行入內搶劫或者以購物等為名騙開房門入內搶劫的,應認定為“入戶搶劫”。對于部分用于經營、部分用于生活且之間有明確隔離的場所,行為人進入生活場所實施搶劫的,應認定為“入戶搶劫”;如場所之間沒有明確隔離,行為人在營業(yè)時間入內實施搶劫的,不認定為“入戶搶劫”,但在非營業(yè)時間入內實施搶劫的,應認定為“入戶搶劫”。該意見通過是否有“明確隔斷”、搶劫時間、進入室內方式等來確定是否“入戶搶劫”;根據(jù)是否有“明確隔斷”來區(qū)分是否 “與外界相對隔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