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車時低頭撿煙盒
經(jīng)查明,2017年2月24日,何某駕駛面包車沿108國道由東向西行駛途中,因其放在前擋風玻璃處的香煙盒掉進駕駛員擋位附近,何某擔心影響駕駛就低頭去撿煙盒,就在低頭的瞬間,其駕駛的面包車駛入非機動車道,將前方正常行駛的一輛人力三輪車撞倒,致三輪車駕駛人楊某當場死亡。
事發(fā)后,何某不知所措便委托圍觀群眾報警,并在現(xiàn)場等候交警處理。事故責任認定為:何某負全部責任,楊某無事故責任。案發(fā)后,何某積極與被害人近親屬達成50.3萬元的民事賠償協(xié)議,并取得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公訴機關認為,何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駕駛機動車輛在道路上行駛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構成交通肇事罪,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故對其依法提起公訴,被城固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宣告緩刑一年。
致人死亡賠償幾十萬并獲刑
危險駕駛罪與交通肇事罪往往在生活中會被人混淆,那么危險駕駛罪與交通肇事罪有何區(qū)別?
(一)危險駕駛罪與交通肇事罪的定義
2011年5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正式頒布實施,其中關于危險駕駛的有關條款也隨之正式發(fā)揮其功效。根據(jù)該規(guī)定,所謂危險駕駛犯罪,即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jié)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33條規(guī)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第2款規(guī)定,只要“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二)危險駕駛罪與交通肇事罪的區(qū)別
(1) 犯罪的主觀方面不同
兩罪的主體要件相同,只要具刑事責任能力人便可能成為兩罪的犯罪主體。但兩罪的主觀方面不同,危險駕駛罪主觀方面是故意犯罪,即駕駛人明知醉酒駕駛行為系違章行為,會給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chǎn)安全及社會公共管理秩序,仍然放任醉酒在道路上行駛。交通肇事罪是過失犯罪,指行為人違章本身可能是明知,對沒有預料到自己的違章行為會發(fā)生致人重傷、死亡或重大財產(chǎn)損失的后果,或者已經(jīng)預料到,但輕信能避免,以至于造成這樣的后果。
(2)對駕駛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的要求程度不同
危險駕駛罪要求駕駛人是“醉酒”駕駛,只有當駕駛人含量大于 (等于)80毫克/100毫升的情況下駕駛機動車才屬于醉酒駕車,在醉酒的情況下在道路上行駛犯危險駕駛罪。交通肇事罪中“酒后”駕駛,沒有對駕駛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做要求,只要飲酒后交通肇事,造成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當然“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可以不認為是犯罪”。
(3)對后果的要求不同
危險駕駛罪是危險犯,只要當駕駛人含量大于(等于)80毫克/100毫升的情況下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即可構成本罪,不要求發(fā)生致人重傷、死亡或財產(chǎn)損失的嚴重危害后果為前提。交通肇事罪是結果犯,如駕駛人飲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要求造成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才依最高院司法解釋第2條第2款的規(guī)定按交通肇事處理。
(4)量刑的不同
交通肇事罪的量刑為三個等級。(1)犯交通肇事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3)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危險駕駛罪只規(guī)定了處拘役,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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