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大學生被強迫拉入傳銷組織
馬某參加了一個傳銷組織,并被分至該組織某居民樓403出租房的一個傳銷窩點,職位屬“稱家”,負責看守房內傳銷人員進出房間和掌管房門鑰匙。同年某日,大學生黃某被一網(wǎng)友以幫找工作為由,騙至該傳銷窩點。黃某發(fā)現(xiàn)情形不對欲離開時,被告人馬某與歐某等人(均另案處理)隨即出門把黃某拖入房內,并對其進行毆打;當晚,黃某被傳銷人員夾在地鋪中間睡覺以防逃跑。第二晚,黃某趁機逃跑,后報警。經(jīng)法醫(yī)鑒定,黃某傷勢為輕微傷丙級。
法院判決:構成非法拘禁罪
經(jīng)法院審理認為,馬某等人利用看管、拖拉、毆打等非法方式,強制、長時間約束黃某的人身自由,使其不能按照自己的意志離開傳銷窩點,且黃某欲離開傳銷窩點時,遭到馬朝東等人的看管、拖拉、毆打,被非法剝奪人身自由,符合非法拘禁罪特征。
律師說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
根據(jù)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的規(guī)定: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為。非法拘禁罪的最本質的特征就在于非法約束他人的身體在一定的有限空間內,使其不能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身體脫離該空間范圍。具體說,非法拘禁具有以下幾個特征:一是拘禁行為具有強制性。即違背他人的意志、強行使他人處于被管束之下;二是拘禁行為具有非法性。無拘禁權的一般公民,以非法手段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三是拘禁行為具有多樣性??梢允怯行蔚?,也可以是無形的,可以是以暴力、脅迫方法拘禁他人,也可以以欺詐方法拘禁他人;四是拘禁行為具有持續(xù)性。非法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為和使他人失去人身自由的狀態(tài)在一定時間內處于不間斷狀態(tài)。
大學生陷入傳銷組織事件層出不窮,除了最根本的傳銷組織不能根絕的原因,還有一些人,不只是大學生,在面對省著力氣掙錢的誘惑上不能理智。沒有任何一件事情是能夠躺著掙錢的,人生巔峰也不是躺著就能登上的,天上連餡餅都不會掉,怎么可能掉錢?希望每個人都能更加理性,安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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