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村子之間發(fā)生斗毆致人重傷
2013年某日,被告人王某、張某、李某等人與鄰村的凌某、張某、蔣某等人因故發(fā)生爭吵,爭吵過程中相互挑釁,后經(jīng)當?shù)卮迕駝褡柰V?,但是雙方心里并沒有打算放棄。于當日,王某等人糾集多人來到凌某所在村。凌某等人拿出木棍,鐮刀等兇器示威,隨后雙方發(fā)生械斗,凌某用木棍打擊張某的左肩部,李某見狀即上前抱住凌某,張某趁機從凌華手中奪過木棍,然后用木棍的使勁打擊凌某的頭部。凌某被打后當即倒地,張某繼續(xù)用木棍砸打已倒在地上的凌某。后經(jīng)警察趕到后才阻止了事態(tài)的進一步發(fā)展。后經(jīng)鑒定凌某屬重傷,其他人分別屬于輕傷、輕微傷。
法院判決:構成故意傷害罪
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三款、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判決張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判決王某、李某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判決凌某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7個月;判決某、蔣某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
律師說法:三種意見分歧
第一種意見認為,王新炎、張家華、李武陽等人屬于聚眾斗毆的一方,三人均有聚眾斗毆的故意犯罪,是共同犯罪,因凌翠波的行為轉(zhuǎn)化為故意傷害,故對王新炎、張家華、李武陽三人應以故意傷害罪一罪定性,然后依據(jù)三人的罪責大小分別量刑,對另一方則以聚眾斗毆罪論處。
第二種意見認為,雙方都有聚眾斗毆的故意,只要其中有一人的行為轉(zhuǎn)化為故意傷害,全案即參與聚眾斗毆的雙方均應一并轉(zhuǎn)化為故意傷害,故本案中不管是直接致人重傷的王新炎、張家華、李武陽一方還是被害人凌華一方,雙方均應以故意傷害罪一罪定性,然后依據(jù)各人的罪責大小分別量刑。
第三種意見認為,本案系一起聚眾斗毆犯罪,根據(jù)《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對除張家華外的幾人的行為應以聚眾斗毆罪論處;而張家華直接用木棍打擊凌華致其重傷,根據(jù)《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張家華的行為轉(zhuǎn)化為故意傷害,應對張家華單獨以故意傷害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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