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冒用他人銀行卡
2016年10月26日,李某與趙某在中國工商銀行哈密市火車站支行ATM柜員機取款時,得知趙某銀行卡密碼。取款離開時,李某撿拾到趙某掉落在地上的銀行卡,并于2016年10月27日在中國工商銀行天馬后門支行ATM柜員機處取款3000元,在哈密市友誼路國宇通信手機城消費5000元,用于購買蘋果手機一部。2016年10月28日在中國工商銀行火車站支行ATM柜員機取款300元。案發(fā)后贓款追回。
法院判決:李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
律師說法:冒用他人銀行卡詐騙是否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行為
關于信用卡詐騙案立案(追訴)標準在新出臺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二)》中有了新規(guī)定。
信用卡詐騙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二)》應予立案追訴: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惡意透支,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本條規(guī)定的“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guī)定限額或者規(guī)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fā)卡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
惡意透支,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情節(jié)顯著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
李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法規(guī),冒用他人信用卡,騙取現金共計8300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信用卡詐騙罪,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李某有自首情節(jié),實施犯罪時已滿十七周歲未滿十八周歲,贓款已追回,繳納部分罰金,應在量刑時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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