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男子酒后欲強奸女子
2010年1月11日晚23時許,被告人陳某酒后與朋友一起在黃金海岸娛樂城玩耍,在娛樂城三樓過道見到服務員劉某,邀劉某一起到包廂內(nèi)飲酒,被劉某拒絕。隨后,被告人陳某來到三樓服務臺前與劉某一起飲了一瓶啤酒后,提出要與劉某發(fā)生性關系。遭到劉某拒絕后,強行將劉某拖至三樓衛(wèi)生間內(nèi),強行脫掉劉某的褲子。在劉某的反抗和哭泣下,陳某離開了劉某回到二樓包廂。被告人陳某對朋友張某說,“在三樓把服務員搞哭了”。在朋友的勸說下,被告人陳某與朋友張某一起返回三樓向劉某道歉。保安人員打電話報警。
法院判決:陳某構成強奸罪中止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違背婦女意志,強行將婦女劉某拖入衛(wèi)生間,采取脅迫手段,目的是要與劉某發(fā)生性關系,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但因受害人劉某反抗,被告人陳某自動放棄犯罪,是犯罪中止,依法應從輕或減輕處罰。
律師說法:犯罪中止如何認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fā)生的行為。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那么如何認定犯罪中止呢?
1、行為人主觀上具有中止犯罪的決意。行為人在客觀上能夠繼續(xù)犯罪和實現(xiàn)犯罪結果的情況下,自動作出的不繼續(xù)犯罪或不追求犯罪結果的選擇。首先,行為人明確認識到自己能夠繼續(xù)犯罪或實現(xiàn)犯罪結果;其次,中止行為的實施是行為人自動作出的選擇;再次,中止犯罪的決意必須是完全的、無條件的、徹底的,不是部分的、有條件的或暫時的。中止犯罪的主觀原因,有的是懼怕受到刑罰的懲罰;有的是由于他人的勸說而改變了原來的犯罪意圖;有的是良心發(fā)現(xiàn),幡然悔悟,改變了自己的犯罪意圖;有的則出于對被害人的憐憫,轉而防止犯罪結果的出現(xiàn)。犯罪中止的主觀原因,不影響犯罪中止的成立。
2、行為人客觀上實施了中止犯罪的行為。第一,中止行為是停止犯罪的行為,是使正在進行的犯罪中斷的行為。第二,中止行為既可以作為的形式實施,也可以不作為的形式實施。第三,中止行為以不發(fā)生犯罪結果為成立條件,但這種結果,是行為人主觀追求的和行為所必然導致的結果。
3、犯罪中止必須發(fā)生在犯罪過程中,而不能發(fā)生在犯罪過程之外。這里的犯罪過程,包括預備犯罪的過程、實行犯罪的過程與犯罪結果發(fā)生的過程。不在這些過程之內(nèi)實施的行為,不屬于犯罪中止行為。
4、犯罪中止必須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為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結果。
本案中陳某自己主動放棄強奸的行為屬于主觀上具有中止犯罪的決意,屬于能達目的而不欲,同時客觀上實施了中止犯罪的行為,并向被害人道歉,最終有效的避免了危害結果的發(fā)生,所以陳某屬于強奸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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