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教師失聯(lián)7天后警方抓獲兇手
16日凌晨零時20分,人民西路派出所介入調查。由于女教師跑步失蹤案在樂山整個市區(qū)傳得沸沸揚揚,引起樂山警方重視。
樂山警方在12月17日開始組織數(shù)百民警攜帶10多條警犬,開始沿著王某欣跑步的線路進行搜山。但由于前兩天下雨,公園面積太大,搜救效果并不理想,現(xiàn)場依然沒有找到王某欣的任何蹤跡。
12月22日,當?shù)鼐酵蝗煌ㄖ跄承赖母赣H王珉高,王某欣的遺體已經找到,搶劫殺人的兇手也已經抓獲,讓王家下午到樂山市殯儀館來領取尸檢通知書。
在殯儀館,王珉高終于看到了失蹤7天的女兒,渾身傷痕累累,頭部遭遇重創(chuàng),額頭右側塌陷,疑遭遇鈍物打擊,同時牙齒多顆脫落,顯然生前經過了激烈的反抗。王某欣手腕上的玉鐲消失,連同跑步時聽音樂的手機一并被歹徒搶走。
故意殺人會被判刑嗎?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夠獨立呼吸并能進行新陳代謝的活的有機體,是人賴以存在的前提。
2.客觀要件
首先必須有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作為、不作為均可構成。以不作為行為實施的殺人罪,只有那些對防止他人死亡結果發(fā)生負有特定義務的人才能構成。殺人的方法多種多樣,可以借助一定的兇器,也可以是徒手殺人,但是如果使用放火、爆炸、投毒等危險方法殺害他人,危及不特定多數(shù)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安全的,應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對于教唆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或沒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去殺害他人的,對教唆犯應直接以故意殺人罪論處。
其次,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必須是非法的,既違反了國家的法律。執(zhí)行死刑、正當防衛(wèi)均不構成故意殺人罪。經受害人同意而剝奪其生命的行為,也構成故意殺人罪。對所謂的“安樂死”,仍應以故意殺人罪論處,當然,量刑時可適用從輕或減輕的規(guī)定。
第三,直接故意殺人罪的既遂和間接故意殺人罪以被害人死亡為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為人的危害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的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才能斷定行為人負罪責。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本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上須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fā)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fā)生。
故意殺人的動機是多種多樣和錯綜復雜的。常見的如報復、圖財、奸情、拒捕、義憤、氣憤、失戀、流氓動機等。動機可以反映殺人者主觀惡性的不同程度,對正確量刑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