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上癮挪用公款
小雯(化名),今年26歲,個子小小的,待人親和。2012年,年僅22歲的她大學畢業(yè)后,成功應聘成為了溫州龍灣某公司的出納,公司的流動資金、承兌匯票等都由她保管。工作一年后,小雯發(fā)現,公司在對賬時并不怎么仔細嚴格,只問她是不是金額對得上,她說對得上,公司也就沒有查賬了。面對這樣的財物管理漏洞,小花開始心存僥幸了,她想,這些錢放在身邊不用白不用,何不拿出來買些化妝品、衣服,“反正等我賺到錢就能還了”。于是,小雯開始一點點挪用公司資金,從最初一次挪用的幾千萬,到后來的幾萬,甚至十幾萬。小雯越陷越深,僅2016年一年,她就挪用公款約89萬元?!坝袝r候,公司的會計會問起,我就借口說是老板用了?!毙■┱f。4年間,小花共計挪用公款200余多萬,直到今年3月初東窗事發(fā),卡里只剩下20多萬。3月31日,眼看無法足額歸還被侵占的公款,小雯投案自首。
挪用資金罪如何認定?
挪用資金罪,根據我國《刑法》和有關司法解釋規(guī)定,是指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具體地說,它包含以下二種行為:
(一)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這是較輕的一種挪用行為。其構成特征是行為人利用職務上主管、經手本單位資金的便利條件而挪用本單位資金,具用途主要是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使用,但未用于從事不正當的經濟活動,而且挪用數額較大,且時間上超過三個月而未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挪用本單位資金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
(二)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這種行為沒有挪用時間是否超過三個月以及超過三個月是否退還的限制,只要數額較大,且進行營利活動。所謂“營利活動”主要是指進行經商、投資、購買股票或債券等活動。這里的“數額較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是指挪用本單位資金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
(三)挪用本單位資金進行非法活動的。這種行為沒有挪用時間是否超過三個月以及超過三個月是否退還的限制,也沒有數額較大的限制,只要挪用本單位資金進行了非法活動,就構成了本罪。所謂“非法活動”。就是指將挪用來的資金用來進行走私、賭博等活動。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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