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霸王餐被判刑
新京報快訊 到飯店吃飯不給錢,53歲的張彩文兩年來先后14次因“白吃白喝”被行政處罰,這次終因吃了8100多元的“霸王餐”被追究刑事責任,終審獲刑1年。
53歲的張彩文是河南人,2013年退休后來到北京。今年4月6日至7日,張彩文在明知自己無支付能力的情況下仍消費8107.6元且拒絕結賬,后被警方控制。據(jù)了解,張彩文當時在北京太宮國際酒店開了間房,叫了搓澡、修腳、牛奶浴等服務,并開了酒單里最貴、價值3000多元的一款紅酒。此前的庭審中,張彩文對法官稱自己是自由職業(yè),負責“白吃白喝”。她曾說,“我沒有去過的地方我都要去,我沒有錢就得花富人的錢?!背柗ㄔ阂粚徟袥Q其有期徒刑1年,張彩文不服上訴。
三中院審理后認為,張在某國際酒店進行高價項目消費,與張本人的收入水平不相符,她所辯解的丟失錢包、等待家人匯款等理由,進一步證明張彩文實際上并無支付能力,結合她的客觀行為,能夠印證其主觀上具有利用酒店先消費再付款的交易習慣以達到非法占有被害單位財物的目的,張彩文的行為已構成詐騙罪,終審維持原判。
詐騙罪如何量刑?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shù)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侵犯對象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對象,也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
我國各地區(qū)對于詐騙罪的量刑標準是不同的。
例如,北京市關于八種侵犯財產(chǎn)的文件中規(guī)定:關于詐騙罪犯罪數(shù)額(以人民幣計算)認定標準,數(shù)額較大為三千元以上;數(shù)額巨大為五萬元以上;數(shù)額特別巨大為二十萬元以上。
河南省詐騙公私財物價值5000元、5萬元、50萬元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266條規(guī)定的“數(shù)額較大”、“數(shù)額巨大”、“數(shù)額特別巨大”的起點。
上海市、個人詐騙公私財物在4千元以上的,屬于“數(shù)額較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在5萬元以上的,屬于“數(shù)額巨大”。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在2千元以上不滿4千元,并有詐騙前科或引起自殺、重傷、死亡等嚴重后果的,也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詐騙公私財物在1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shù)額較大”;單位詐騙公私財物在3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shù)額巨大”。
刑法規(guī)定
1.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2.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3.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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