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越15年的兩次婚姻
1996年,石某與孫某在鐘祥登記結婚,當時沒有網絡,信息不能連通,石某2010年在網上認識李某后,到李某家鄉(xiāng)邢臺兩人同居,并于2010年11月生下一子,二人于次年又在邢臺市民政局登記結婚,當時電腦中并未顯示石某的已婚記錄。婚后,石某一直與原配孫某保持聯系,后遺棄李某母子,回到鐘祥。李某遭受巨大打擊后患上精神病疾病,先后多次到鐘祥尋找石某下落,均無功而返,李某只得求助婦聯部門。警方在掌握相關證據和線索后,于2018年2月21日,在武漢東西湖附近將石某抓獲。
重婚罪的相關規(guī)定
重婚行為嚴重破壞社會主義婚姻和家庭制度、侵害他人人身權益和財產權益,重婚行為在我國要受到刑事處罰。重婚行為在我國刑法中涉及到的罪名包括重婚罪和破壞軍婚罪。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破壞軍婚罪是指破壞軍婚罪,是指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行為。
重婚罪在我國刑法中屬于“不告不理”,即除非當事人向法院提出訴訟,一般情況法院不會主動受理。重婚罪在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必須發(fā)生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且包括提出離婚、提起離婚訴訟的期間。重婚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又與他人成立婚姻關系;二是沒有配偶的人,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本案中,石某在與孫某登記結婚后,又與李某登記結婚,在婚姻存續(xù)期間又與他人結婚,石某的行為構成重婚罪。
相關法條:
《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條 【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九條 【破壞軍婚罪;強奸罪】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職權、從屬關系,以脅迫手段奸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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