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綁架女兒朋友勒索300萬
皇甫某因生意失敗欠債數(shù)十萬元,意圖通過綁架他人勒索錢財?shù)男问絻斶€舊債,想到尚未成年的女兒小貝有許多家境良好的朋友,希望她能幫忙一起實施綁架。2016年9月16日,小貝認識了新朋友沈某,知道沈某單純又家境富庶,遂同皇甫某商定將沈某鎖定為作案目標。第二天,小貝與沈某一同游玩,并邀請沈某一同乘車返回各自家中,在某歌廳門口,小貝和沈某搭乘了由皇甫某冒充黑車司機的“專車”。皇甫某當著小貝的面綁架了沈某。為避免沈某懷疑,皇甫某還一同捆綁了小貝。隨后,皇甫某將沈某、小貝帶至其事先租好的房間,又以“分別關(guān)押”為由將沈某單獨關(guān)押于一獨立房間內(nèi),同時讓小貝搜索沈某的手機并讓小貝幫助其看押沈某?;矢δ畴S后與沈某家人聯(lián)系,索要贖金人民幣300萬元。為逃避偵查,皇甫某又將沈某轉(zhuǎn)移至另一地點實施關(guān)押。后沈某家人報案,民警于2016年9月19日將沈某成功解救,皇甫某被公安機關(guān)抓獲。
綁架罪的構(gòu)成要件
綁架行為嚴重危害他人的人身自由權(quán)利、健康、生命權(quán)利,綁架罪是指勒索財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綁架他人的行為。我國刑法規(guī)定構(gòu)成綁架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綁架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的方法,綁架他人的行為,使被害人處于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的境地,將被害人置于行為人的直接控制之下,使其失去行動自由的行為,一旦實際控制他人,綁架罪就構(gòu)成了既遂。綁架罪主觀上表現(xiàn)為故意,要求行為人有以勒索錢財或滿足其他不法要求為目的,并且具有利用被綁架人的近親屬或者其他人對被綁架人安危憂慮的意思,但這兩個主觀目的均不需要客觀實現(xiàn),只要行為人有此目的即可。
本案中,皇甫某綁架自己女兒的朋友,并向其家人勒索300萬,皇甫某雖未勒索成功,但其行為已經(jīng)構(gòu)成了綁架罪的既遂,綁架罪的既遂與未遂是以行為人是否實際控制了被害人為條件,與行為人是否實際取得財產(chǎn)無關(guān)。
相關(guān)法條:
《刑法》
第二百三十九條 【綁架罪】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zhì)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chǎn)。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guī)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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