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撿拾病死豬并銷售
2015年10月6日至10月16日期間,葉某駕車多次前往某鄉(xiāng)鎮(zhèn)附近撿拾病死豬,并將撿回的病死豬進行宰割處理后,提取精瘦肉售予他人。其中以每斤人民幣7元的價格將病死豬分割的瘦肉銷售給在市區(qū)開肉丸店的余某兩次,剩余部分存放于家中冷凍儲藏。葉某共生產(chǎn)銷售病死豬222.6公斤,其中130.5公斤尚未售出。
法院判決:銷售病死畜,構(gòu)成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
葉某生產(chǎn)、銷售病死豬,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其行為已構(gòu)成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律師說法:撿拾病死豬并銷售,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以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guī)定,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ān)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guī)定,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yīng)當(dāng)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guī)定的“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
(一)含有嚴重超出標準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農(nóng)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zhì)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zhì)的;
(二)屬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的畜、禽、獸、水產(chǎn)動物及其肉類、肉類制品的;
(三)屬于國家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chǎn)、銷售的;
(四)嬰幼兒食品中生長發(fā)育所需營養(yǎng)成分嚴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
(五)其他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嚴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本案中,葉某從鄉(xiāng)村中撿拾病死豬,回家后進行宰割加工后銷售,其行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ān)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屬于“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因此應(yīng)以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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