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為承攬工程事先與其他投標人串通
一公路二期工程招標單位乙市公路局,該工程由乙市發(fā)改局批準立項,并對項目招標事項予以核準,采用委托招標形式和公開招標方式。2012年2月24日,乙市公路局委托招標代理丙顧問公司編制項目招標文件。該項目施工圖設計文件經甲省公路局審查批準。2012年5月,乙市公路局委托丁咨詢公司對該工程的造價進行評審。丁公司聘請的評審人員張某評審該工程總造價為94794518元。
戊路橋公司為了承建該工程,在沒有公路建設資質的情況下,由戊公司經理吳某聯(lián)系具有公路建設資質的己公司參與該工程項目的投標,約定己公司中標后將工程交由戊路橋公司施工建設,戊路橋公司支付己公司管理費500000元,并承擔其他相關費用。
2012年7月9日,戊路橋公司工作人員通過公司的賬戶分別轉錢到己公司、庚公司和辛公司的銀行賬戶。次日,己公司、庚公司、辛公司各將戊公司轉賬的錢匯入乙市公路局的銀行賬戶作為投標保證金。
2012年7月18日,吳某與己公司、庚公司、辛公司等參與該工程項目投標的人員商議,并安排食宿;次日安排車輛接送參與投標的人員前往交易中心投標。2012年7月27日,己公司以89968693元中標該建設項目,中標后戊路橋公司與己公司簽訂了《工程承包合同》,隨后該工程由戊路橋公司施工建設。
法院判決:串通投標人損害他人利益,構成串通投標罪
戊路橋公司在工程招投標過程中,與己公司等公司違反招投標管理法規(guī),相互串通投標報價,使己公司中標,吳某作為戊公司經理積極聯(lián)系己公司等參與串通投標的人員,損害了招標人及其他投標人的利益,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串通投標罪,判處吳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律師說法:為承攬工程串通投標,損害他人利益,以串通投標罪定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本案中,戊公司在沒有公路承建資質的情況下,不能參與該公路工程的招投標活動。但戊公司為了承攬該工程,與己公司私下簽訂工程承攬合同,約定中標后由戊公司承攬。戊公司為使己公司中標,與己公司、庚公司、辛公司串通投標報價,幫助己公司中標,該行為侵犯了招標人及其他投標人的合法權益,情節(jié)嚴重,吳某作為戊公司經理積極籌備串通投標,其行為構成串通投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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