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海關偵辦走私汽車案
近日,青島海關立案偵辦2起涉嫌走私普通貨物案,涉案進口汽車共計1600余輛,案值10.6億余元,抓獲犯罪嫌疑人7名。初步查明,行為人為牟取非法利益,分別從歐洲等地采購路虎、賓利、保時捷等汽車,指使財務人員以低于真實價格10%左右的幅度,偽造進口合同、發(fā)票等報關單證,向海關申報進口。除正常對外付匯外,行為人將低報部分的貨款通過其他非正常渠道向外方支付。偷逃國家稅款的走私汽車進境后,在國內銷售。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走私類犯罪的相關規(guī)定
走私類犯罪包括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走私假幣罪、走私文物罪、走私淫穢物品罪、走私固體廢物罪等。它們針對的犯罪對象以及侵害的法益都有所不同,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針對的犯罪對象是國家允許進出口的貨物,其客觀方面表現為偷逃關說,侵犯的是我國的關說稅務制度,而走私假幣罪針對的對象是假幣,是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侵犯的是我國的海關制度。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根據逃稅數額及其他嚴重情節(jié)分處不同程度的刑罰,最高可處無期徒刑。
本案中,行為人以低于真實價格10%左右的幅度,偽造進口合同、發(fā)票等報關單證,向海關申報進口,屬于瞞關方式,其行為構成偷逃關說。另外,本案行為人針對的對象是汽車,屬于我國允許進出口的貨物,屬于普通貨物物品,行為人的行為符合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構成要件,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相關法條:
《刑法》
第一百五十三條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七條規(guī)定以外的貨物、物品的,根據情節(jié)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guī)定處罰:(一)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較大或者一年內曾因走私被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后又走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二)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三)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多次走私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走私貨物、物品的偷逃應繳稅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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