亂扔煙頭點燃柳絮引火災
2018年4月5日,王某和2名同事一起遛彎,隨手將抽完的煙頭扔在路邊,結果將地上的楊柳絮引燃,起火的楊柳絮將火苗引向樹林內(nèi),王某和同事趕緊通過腳踩的方式滅火,但無奈樹林里到處都是楊柳絮,3個人根本控制不住火勢,樹林里的楊柳絮很快就著成了一片,并引燃了樹林里的雜草、樹葉等雜物。該片樹林為鮑某所有,事后鮑某向警方報警,派出所民警立即趕到現(xiàn)場控制違法人員并協(xié)助清理殘留火種。雖然事后王某表示了懺悔并取得了鮑先生的諒解,但仍然要對其魯莽的舉動負責。現(xiàn)王某涉嫌過失引起火災被警方處以行政拘留10日處罰。
失火罪的構成要件
失火罪是由于行為人的過失而引起火災,造成嚴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失火罪要求行為人主觀上為過失,過失包括過于自信的過失和疏忽大意的過失過于自信的過失是指行為人已經(jīng)認識到有可能發(fā)生危害結果,但輕信可以避免,疏忽大意的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到發(fā)生危害結果的可能性,由于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失火罪在客觀上要求造成嚴重后果,即要求發(fā)生損害后果,這也是所有過失犯罪的必備要件。
本案中,王某在樹林里吸煙,隨手將煙頭人在路邊,此時王某應當預見到可能發(fā)生損害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王某屬于疏忽大意的過失,王某的煙頭引燃了路邊的楊柳絮,從而引發(fā)了火災,但由于撲火及時,并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王某的行為尚未構刑事犯罪,給予行政處罰即可。
相關法條:
《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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