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編造恐怖信息敲詐勒索錢財被刑拘
2004年9月29日,張三冒用名為王五的假身份證辦理了銀行卡。2005年1月24日14時許,張三撥打上海太平洋百貨有限公司徐匯店的電話,編造已經(jīng)放置炸彈的虛假恐怖信息,以不給錢就在商場內(nèi)引爆炸彈自殺相威脅,要求上海太平洋百貨有限公司徐匯店在1小時內(nèi)向其指定的賬戶內(nèi)匯款人民幣5萬元。上海太平洋百貨有限公司徐匯店即向公安機關報警,并進行人員疏散。接警后,公安機關啟動防爆預案,出動警力300余名對商場進行安全排查,徐匯店暫停營業(yè)3個半小時。1月25日10時許,張三撥打福州市新華都百貨商場的電話,稱已在商場內(nèi)放置炸彈,要求福州市新華都百貨商場在半小時內(nèi)將人民幣5萬元匯入其指定賬戶。接警后,公安機關出動大批警力進行人員疏散、搜爆檢查,并對現(xiàn)場及周邊地區(qū)實施交通管制。1月27日14時,張三撥打廣州市天河城百貨有限公司的電話,要求廣州市天河城百貨有限公司在半小時內(nèi)將人民幣2萬元匯入其指定賬戶,否則就在商場內(nèi)引爆炸彈自殺。1月27日16時,被告人張三撥打深圳市天虹商場的電話,要求深圳市天虹商場在1小時內(nèi)將人民幣2萬元匯入其指定賬戶,否則就在商場內(nèi)引爆炸彈。2005年1月28日,張三因涉嫌敲詐勒索罪被廣州市公安局天河區(qū)分局刑事拘留。
法院判決:張三構成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為勒索錢財故意編造爆炸威脅等虛假恐怖信息,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其行為已構成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且造成嚴重后果,判決張三犯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
律師說法:編造恐怖信息敲詐勒索錢財構成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
1.依據(jù)刑法291條,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wǎng)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wǎng)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對于編造虛假恐怖信息造成有關部門實施人員疏散,引起公眾極度恐慌的,或者致使相關單位無法正常營業(yè),造成重大經(jīng)濟損失的,應當認定為“造成嚴重后果”。
3.以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的方式,實施敲詐勒索等其他犯罪的,應當根據(jù)案件事實和證據(jù)情況,擇一重罪處斷。
本案中,張三為敲詐勒索錢才,編造恐怖信息,構成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和敲詐勒索罪的想象競合,應擇一重罪處罰,判處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
由于刑事案件復雜,當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害侵害時,應詳細了解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必要時咨詢專業(yè)法律人士,維護自己的權益。
